合情況的方法發
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
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
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
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
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
,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
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
(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
交給買方;
(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
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
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
給買方處置;
(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
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
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
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
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或者
(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
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
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
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
何權利。
阿爾巴尼亞13/05/2009(*)01/06/2010阿根廷(a)19/07/1983(*)01/01/1988亞美尼亞(a), (e)
02/12/2008(*)01/01/2010澳大利亞17/03/1988(*)01/04/1989奧地利11/04/198029/12/198701/01/1989白俄羅斯(a)09/10/1989(*)01/11/1990比利時31/10/1996(*)01/11/1997貝寧29/07/2011(*)01/08/2012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12/01/1994(§)06/03/1992保加利亞09/07/1990(*)01/08/1991布隆迪04/09/1998(*)01/10/1999加拿大(b)23/04/1991(*)01/05/1992智利(a)11/04/198007/02/199001/03/1991中國(a), (e)30/09/198111/12/1986(†)01/01/1988哥倫比亞10/07/2001(*)01/08/2002克羅地亞(c)08/06/1998(§)08/10/1991古巴02/11/1994(*)01/12/1995塞浦路斯07/03/2005(*)01/04/2006捷克共和國(d), (e)30/09/1993(§)01/01/1993丹麥(f)26/05/198114/02/198901/03/1990多米尼加07/06/2010(*)01/07/2011厄瓜多爾27/01/1992(*)01/02/1993埃及06/12/1982(*)01/01/1988薩爾瓦多27/11/2006(*)01/12/2007愛沙尼亞(g)20/09/1993(*)01/10/1994芬蘭(f)26/05/198115/12/198701/01/1989法國27/08/198106/08/1982(†)01/01/1988加蓬15/12/2004(*)01/01/2006格魯吉亞16/08/1994(*)01/09/1995德國(h), (i)26/05/198121/12/198901/01/1991加納11/04/1980希臘12/01/1998(*)01/02/1999幾內亞23/01/1991(*)01/02/1992洪都拉斯10/10/2002(*)01/11/2003匈牙利(a), (j)11/04/198016/06/198301/01/1988冰島(f)10/05/2001(*)01/06/2002伊拉克05/03/1990(*)01/04/1991以色列22/01/2002(*)01/02/2003意大利30/09/198111/12/198601/01/1988日本01/07/2008(*)01/08/2009吉爾吉斯斯坦11/05/1999(*)01/06/2000拉脫維亞(a)31/07/1997(*)01/08/1998黎巴嫩21/11/2008(*)01/12/2009萊索托18/06/198118/06/198101/01/1988利比里亞16/09/2005(*)01/10/2006立陶宛(a)18/01/1995(*)01/02/1996盧森堡30/01/1997(*)01/02/1998毛里塔尼亞20/08/1999(*)01/09/2000墨西哥29/12/1987(*)01/01/1989蒙古31/12/1997(*)01/01/1999黑山23/10/2006(§)03/06/2006荷蘭29/05/198113/12/1990(‡)01/01/1992新西蘭22/09/1994(*)01/10/1995挪威(f)26/05/198120/07/198801/08/1989巴拉圭(a)13/01/2006(*)01/02/2007秘魯25/03/1999(*)01/04/2000波蘭28/09/198119/05/199501/06/1996大韓民國17/02/2004(*)01/03/2005摩爾多瓦共和國13/10/1994(*)01/11/1995羅馬尼亞22/05/1991(*)01/06/1992俄羅斯聯邦(a), (k)16/08/1990(*)01/09/1991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e)12/09/2000(*)01/10/2001圣馬力諾22/02/2012(*)01/03/2013塞爾維亞(l)12/03/2001(§)27/04/1992新加坡(e)11/04/198016/02/199501/03/1996斯洛伐克(d), (e)28/05/1993(§)01/01/1993斯洛文尼亞07/01/1994(§)25/06/1991西班牙24/07/1990(*)01/08/1991瑞典(f)26/05/198115/12/198701/01/1989瑞士21/02/1990(*)01/03/1991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19/10/1982(*)01/01/1988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22/11/2006(§)17/11/1991土耳其07/07/2010(*)01/08/2011烏干達12/02/1992(*)01/03/1993烏克蘭(a)03/01/1990(*)01/02/1991美利堅合眾國(e)31/08/198111/12/198601/01/1988烏拉圭25/01/1999(*)01/02/2000烏茲別克斯坦27/11/1996(*)01/12/1997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28/09/1981贊比亞06/06/1986(*)01/01/1988
締約方: 78個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重要淵源。它所設定的規范是統一規范,所以國際貨物買賣公約也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是國際貨物買賣統一實體法。
1964年,國際外交會議在海牙舉行,會議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同時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前者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實體法,后者是世界上第一部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的統一實體法。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