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并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的信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簡歷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歷應從高中學歷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只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6. 外國辦事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印制,外國企業或承辦單位可以從登記機關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成立證書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概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業審批事項
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準證書,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準文件或證件。
1. 交通部
外國海運企業、船舶代理企業、多式聯運企業以及其它與航運相關的企業和組織,從事公路運輸業的外國企業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2.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當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
3. 司法部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華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司法部批準。
4. 中國人民銀行
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外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商人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匯經紀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資(質押)性租賃公司等。
5. 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由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1998年中國政府機構改革后,保險業的審批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局
外國政府旅游部門、政府間國際旅游組織和外國旅游企業在中國設立辦事處,需經中國旅游局批準。
7. 財政部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準,中國財政部頒發批準證書
設立外商代表處所需準備的材料
1. 外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信(原件)
該申請信應該簡要介紹該外企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同時申請信還應當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單。如果外國企業認為需向審批機關提供任何其它數據,應在其申請信中說明。申請信應簡明扼要,必須包括下列主要數據:
(1) 該外國公司的情況及其在中國境內的經營活動
(2) 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
(3) 常駐代表機構的目的
(4) 從事的業務范圍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駐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
(7) 常駐代表機構的地址
申請信應當使用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的信頭紙。
2. 外企的銀行資金證明(原件)
該資信證明是一封簡短的信函,應由外國公司的開戶行簽發,簡要介紹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資信證明必須包括下列數據:
(1) 該外國企業的名稱及賬號
(2) 該外國企業通常的存款額,例如申請書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額
(3) 對于該外國公司的資信情況的簡要評價
開出資信證明的銀行應當是與該外企有業務往來的銀行。資信證明應當印在銀行的抬頭紙上,并由授權人員簽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書(原件)
該任命書應當簡明扼要,主要內容為提出申請的外國企業任命何人為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一般應當印在申請企業的信紙上,并由該外國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或其它負責人簽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駐代表的簡歷、護照的復印件和照片
簡歷使用公司正式信箋,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婚姻等。簡歷應從高中學歷開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時間應具有連貫性。
5. 租用辦公室的租約
外國公司在上海設立代表處,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一份已經簽訂的辦公室租約,有關租賃辦公室的意向書或者購買房產的證明。這主要是為了證明將設立的辦事處有辦公場所。
應當注意,在中國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給外國企業作為其辦事處的辦公場所。只有是經過公安局確認的涉外辦公樓才可租用作為代表處的辦公場所。
6. 上海代表處設立登記表
該表一般由登記機關印制,外國企業或承辦單位可以從登記機關直接領取。申報表的主要內容是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和即將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基本情況。
7. 公司成立注冊證書或證明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概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設立外商駐滬代表處所需的費用
序號
登記機構
申請事項
所需工作日
行政收費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登記證
首席代表證
13
880.00
2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備案) 代表處公章
財務專用章
法人章
3
300.00
3
上海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組織機構代碼證
3
148.00
4
上海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稅務登記證
10
500.00
5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 外匯使用證
現匯帳戶管理卡
1
300.00
6
上海市統計局
統計登記證
5
50.00
7
上海海關 海關登記證
5
340.00
合計費用RMB:
2518.00
8
代理服務費 請電話 021-51154858、 021-51154868 征詢
收費項目
標準
備注
承辦費用(買粉絲、申請手續費)
$2500.00元
翻譯費用
RMB75.00元頁
按語言收費:英文RMB75.00元頁,日文RMB85.00元頁,其他語言RMB105.00元頁
后續手續服務收費
RMB4000.00元
全過程二個月完成
外資公司設立分公司,辦事處、分店、分支機構
上海市或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市設立分支機構(即分公司、代表處、連鎖分店等),可直接向辦公地的區縣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一、上海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市設立分支機構登記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由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表、分支機構申請登記表
2.董事會決議
3.營業執照副本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
5.負責人填寫企業人員登記表(如系外籍人員則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6.場地租賃協議,出租方提供產權證明
7.公司的注冊資本到位的“驗資報告”
8.公司撥給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證明
二、外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登記需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登記申請書》(原件)
2.原登記機關同意設立辦事機構的通知函(原件)
3.隸屬企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董事會決議(原件)
5.負責人委派書(原件)
6.住所的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證,若是租賃還需提供租賃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賃協議(原件或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所有表格須鋼筆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