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部門預算執行。市應急局按程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市應急局應當規范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除明確規定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應急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