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五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第一條
關于適用對象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機構,引進國內優秀人才,適用本細則。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2.中央單位在滬一級分支機構、總部在滬單位的分支機構。
3.經各區域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分支機構。
4.確需引進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4項人才的分支機構。
(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員的引進落戶,根據相關部門或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