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關備案。
2.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或者區內其他場所進行分級、挑選、刷巾標志、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
3.區內企業在保稅區內舉辦境外商品和非保稅區商品的展示活動,展示的商品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三)對區內加工貿易貨物的管理
1.區內加工企業應當向海關辦理所需料、件進出保稅區備案手續。
2.區內加工企業生產屬于補動配額管理的出口產品,應當事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區內加工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境外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區內加工企業將區內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余料運往非保稅區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貪污納稅。
4.區內加工企業全部用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用含有境外運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海關對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運入料、件征稅;對所含境外運入料、件的品名、數量、價值申報不實的,海關按照進口制成品征稅。
5.區內加工企業委托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
(1)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并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2)委托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3)委托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托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托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托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并分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并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6.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委托非保稅區企業進行加工業務的,由非保稅區企業向當地海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
(四)對進出保稅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1.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保稅區,應當經由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并接受海關檢查。
2.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當持保稅區主管機關批準的證件連同運輸工具的名稱、數量、牌照號碼及駕駛員姓名等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未經海關批準,從保稅區到非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人員得運輸、攜帶保稅區內的免稅貨物、物品、保稅貨物以及用保稅料、件生產的產品。(署監[1997]594)
三、 對保稅區進出境貨物的限制
(一)除國家指定的汽車進口口岸的保稅區(天津、大連、上海、廣州、福田)外,其他保稅區均不允許運進轉口方式的進口汽車。對保稅區內企業自用的汽車,也應由指定的口岸辦理進口手續。
(二)進出口第三商品,如受被子動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紡織品,可生產化學武器的化學品、化學武器關鍵前體、化學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學品,一律憑主管部門的許可證驗放。區內企業進口激光光盤生產設備,憑進口許可證驗放。
(三)區內設立以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行加工、拆解等業務的企業時,包括國家限制過境的廢物,要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允許區內企業以轉口貨物為名,將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存放于區內倉儲。(署監[1998]262號)
1、我國有保稅區,1990年國務院批準建立第一個保稅區,中國已建有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和鹽田港、大連、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寧波、青島、汕頭、珠海等15個保稅區,主管部門是海關總署。
2、對國家的意義:
有利于有效運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深入推動地區經濟的發展;
有利于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國際服務業、加快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的步伐;
有利于推進全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轉型升級,全面構建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補充:
保稅區,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