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寫明“續戶”。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好各項戶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戶內利害關系人不服公安機關戶口管理規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局治安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市局下發的有關戶口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