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關國民待遇的規定,具有三個特點:首先,它并不當然適用于所有服務部門,而僅適用于成員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門,這顯然是一項有限制的國民待遇規定。其次,GATS的國民待遇規定,允許一成員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以“超國民待遇”,即高于國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進程的進行應適當尊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及其總體和各部門的發展水平,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應有適當的靈活性,允許其少開放一些部門或類型的交易,以符合其發展狀況的方式逐步擴大其市場準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長決議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自然人流動問題
(二)關于空運服務問題
(三)關于金融服務問題
(四)關于電信服務問題
(五)關于海運服務問題
第三節 烏拉圭回合后服務貿易談判的進展
第四節GATS規則與中國國際服務貿易法
一、中國國際服務貿易立法現狀
(一)關于基本原則和待遇標準的規定
一是有條件開放市場原則。二是互惠對等原則。
(二)關于服務市場準入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問題,主要由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作出規定。
二、中國對外開放服務貿易的法律
(一)的部門和分部門
中國對于《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中所列的11個大類僅了9類。
第8類健康與社會服務和第10類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我國尚未作出。
(二)水平
水平是指表中列明對外開放的所有部門在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兩個方面對外資開放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