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5、還盤: 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
二、簡答(20分)
1、簡述FOB、CFR和CIF的異同點。
答案:相同點
(1)賣方都是在裝運港交貨,
(2)買賣雙方風險的轉移以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為界限
(3)都適合于水上運輸
(4)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買方辦理進口通關手續
區別:在運輸和保險上存在差別
FOB下運輸和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賣方無責任;CFR下賣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支付運輸費用,保險由買方自行安排;CIF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均由賣方負責簽訂,并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2、簡述國際貿易術語的作用。
答案:貿易術語在國際貿易中起著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
(3) 有利于解決履行當中的爭議
三、案例分析及計算(60分)
1、答案:本案例①、③是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具備共同海損成立的條件,屬單獨海損。②、④、⑤是因維護船貨共同安全,進行灌水滅火而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屬于共同海損。
2、答案: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對出口商來說,只要按信用證規定條件提交了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情況下,即可從銀行得到付款;對進口商來說,只要在申請開證時,保證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從銀行取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因此,銀行開立信用證實際是進行單據的買賣。此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屬于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的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約束開證行應在對單據做出合理審查之后,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承擔向受益人付款的義務,而不受買賣雙方買賣合同或者開證行和買方依開證申請書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響。因此,在本案中,中國銀行這樣做是合理的。
3、答案:從交貨方式上來看,CIF 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貨是針對實際交貨而言。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港,買方仍有權拒收單據并拒付貨款。還需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因此,本案中,買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賣方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全套單據,買方可以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4、(1)我方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雖然我企業出口商品倉庫遇不可抗力導致一半左右出口家具燒毀,但這種不可抗力并沒有使我方到達不能履行合同的程度,所以我方不能要求免除全部交貨責任,但可以延期履行交貨。
(2)美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理由:我方遇不可抗力事件后,雖經多方努力仍造成逾期交貨,對此,我方不負責任,可以免責。
5、保險金額計算的公式是:保險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保險費則根據保險費率表按保險金計算,其計算公式是: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在本案中,保險總金額=CIF貨值×(1+加成率)×10000箱=50×(1+10%)=550000美元;總保險費=保險金額×保險費率=550000×(0.7%+0.3%+0.2%)=6600美元。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么,進口方的行為就屬于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采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采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于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第三,中國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國和美國都是WTO成員,都受WTO協定約束,WTO保障措施協定要求必須證明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這樣,就可以根據WTO協定來從國際法角度判斷美國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國際法。同時,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政府可以先與美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設計WTO專家組斷案,專家組判定美國敗訴,美國上訴,上訴庭維持專家組裁決,裁決報告經DSB通過,美國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終止保障措施。
總結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國際經濟法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這樣,就有三層法律關系、三層法律規則和三層法律解決。那么,要想解決一個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掌握國際經濟法的知識、理論、思維、方法和技術,就得知道這個問題屬于三個層次中的哪個層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著手解決。這是學習國際經濟法以及學會像國際經濟法律人那樣思考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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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CIF條款下,賣方是代買方投保,所以一切風險必須由買方承擔。買方要求的退款是不合理的,因此不予答應。
2.這不是真正的CIF合同,CIF只是裝運合同而不是到達合同,所以在貨物到了船上以后,雖有風險都轉嫁到了買方身上。
3.1)采用了D/P after sight付款方式,即遠期付款交單。見票后需承兌45天后付款。
2)A商不付款應由代收行承擔。因為是代收行借給A商單據的,而且沒有告知我方,信托收據又只在A商和托收行之間有效,與我方無關,所以代收行無權叫我方去找A商索取貨款,而應該由代收行向我方付款。如果是我方主動授權代收行借單造成,那只能由我方直接找A商追索。(后面這句不太確定)
4.1)全額即期信用證付款交單方式。
2)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貿易合同而存在;
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它的處理對象是單據。
所以對于銀行來說,只要單單相符,單證統一,就可以付款,并不涉及其他因素;反言之,只要單據不符,信用證有不符點,即可拒絕付款。
案例一:
A
國一公司向
B
國一公司出口泰國香米,并簽訂了
FOB
合同。
A
國公司在裝
船前向檢驗機構申請檢驗,檢驗結果是貨物符合合同的質量要求。
A
國公司在裝
船后及時向
B
國公司發出裝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過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質量降低。貨物到達目的港后,
B
國公司要求
A
國公司賠償差價損失。
問:
A
國公司是否應該對上述損失負責?如果本合同以
CIF
術語或
CFR
術語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風險損失又分別由誰承擔?(
15
分)
答題要點:賣方不應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該風險應該
由買方承擔。(
5
分)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FOB
術語中,賣方只承
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
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
5
分)如以
CIF
或
CFR
術語成交,賣方也同樣
不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的風險損失負責。根據
In買粉絲nterms2000
的規定,在
CIF
或
CFR
術語中,
賣方也只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
貨物越過船舷之后
的風險也由買方承擔,除非賣方在交貨時貨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運人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貨物,
由承運人加拿大政府商業海運公司班
輪運輸。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背面訂有適用《海
牙規則》的條款。但船在開航前發生火災,致使貨物受到損害,經調查,火災的
起因是由于經船長授權的雇傭人員在對排水管道加溫時疏忽所致。
托運人對未能
交貨造成的損失要求承運人賠償。(
10
分)
答案要點:承運人應賠償(
5
分),因未做到在開航前和開航時使船舶適航。
(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國出口商
A
公司與乙國進口商
B
公司簽訂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規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噸給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國某港口將
3000
噸散裝大米裝上船舶,
并指示承運
人
C
公司,在該批大米到達乙國
目的港后,將其中
1000
噸交給
B
公司,其余
2000
噸交給另一收貨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運輸途中因意外致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