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國際貿易風險轉移案例(貿易紛爭的案例----強烈需求)

时间:2024-07-02 13:27:18 编辑: 来源:

應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貨物是自己的為由,以保函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為依據向船公司憑副本海運提單辦理提貨手續。貨物被提走轉賣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銀行付款,而且再也無法聯系,使甲公司貨、款兩空。

【評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個連環套:D/P見票即付———記名提單———D/A。該外商非常精通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規定和習慣做法并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利用甲公司對海運提單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點,引誘甲公司進入其預先編織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從而達到其非法占有甲公司貨物的目的。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B/L)簡稱提單,是指由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的憑證。海運提單也是收貨人在目的港據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貨物的憑證。提單具有三種性質與作用: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代表著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提單請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是承運人與托運人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Carriage)。

提單可按不同用途或作用分類。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可分為“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指提單上的抬頭人(即收貨人)欄內填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收貨人提貨,不能用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因此記名提單不能流通。國際上只有對價值很高的貨物或特殊用途的貨物才采用“記名提單”。因此,為了保護自己,出口商應避免在D/P付款條件下出具記名提單。

在本案中,印度尼西亞乙公司要求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注明為乙公司,這就使得該提單只能由該乙公司提貨,不能用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不能流通。該批貨物即使有別的客戶要也提不了貨。而把托運人也寫成乙公司,則連要求船公司把貨物退運給甲公司都不可能了。只有提單上的托運人才是與承運船公司達成運輸契約的契約方,船公司依合同向托運人負責,并按托運人的指示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正本提單的持有人,同時提單只有在托運人背書后才發生物權的轉移,因此提單上的托運人應為國內出口商或其貿易代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貨物的進口商。一旦貨物的進口商成為海運提單的托運人,即意味著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出口商也失去了要求進口商必須付款的制約。本案中,甲公司徒有正本提單也已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

D/P見票即付和D/A付款方式,都是托收方式的具體做法。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債權人)將開具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貨運單據)交給所在地銀行,委托該行通過它在進口人(債務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銀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第2條對托收作了如下定義: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兌,或憑付款或承兌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托收分為付款交單(D/P)與承兌交單(D/A)2種方式,它們都屬于商業信用。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D/P)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atsight)是指出口人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商業單據。本案中,甲公司以為持有正本提單,乙公司會見票后立即付款,收匯有一定保證,沒想到提單的脫運人與收貨人均為乙公司,已受制于對方,只得接受D/A付款方式。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后,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承兌交單是出口人先交出商業單據,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因此,出口人對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度。

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并不承擔對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匯票到期后不向銀行付款,銀行不承擔責任,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信譽又沒把握好,風險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擔。

為了加強對外競爭能力和擴大出口,在出口業務中,針對不同商品、不同貿易對象和不同國家與地區的貿易習慣做法,適當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調查和考慮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應妥善掌握,不宜超過其信用程度。

(2)了解進口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貿易管制、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后,由于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損失。

(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于當地習慣做法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4)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由出口人辦理貨運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險。在不采取CIF或CIP條件時,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5)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理出口,制作單據,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6)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應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目前,國內許多新取得外貿經營權的公司由于受企業規模小、資金不足、市場競爭激烈以及業務人員沒有受過國際貿易業務培訓,缺乏經驗等等條件制約,因此在對外簽訂合同時普遍去迎合外商的要求,疏忽了對相關環節的警惕和防范,使不法商人鉆了空子。為此,我們還應加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學習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關注《國際商報》刊登的國際貿易新知識和有關案例,同時還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求一個跨國公司內部貿易轉讓定價的案例

跨國公司在華利潤轉移以及避稅問題探討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開放初期,計劃經濟轉變過程中確實還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觀政策提

出“開放可以引進技術、引進管理”,這也是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資企業獲得了在

稅收、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資卻以此作為獲取超額收益的途徑。

由國家統計局“利用外資與外商投資企業研究”課題組完成的一份關于外資的研

究報告稱,虧損的外商投資企業中約2/3為非正常虧損,每年通過轉讓定價避稅的

稅款損失有300億元。外資企業憑借超國民待遇和避稅手段,使其能以較低價格開

拓和占領國內市場,已對內資企業產生了巨大的擠出效應。

研究跨國公司在華行為也可以為中國企業提供經驗。集團化、全球化是企業發

展的趨勢,中國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會遇到相當多的問題,向優秀的跨國公司學習,

加強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國企業成功必經之路。

二.跨國公司利潤轉移-成功的橫向管控

在跨國公司全球化過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體框架的指導下,出于集團

整體戰略考慮,對于旗下眾多不同業務領域、不同地區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會根

據運營環境的變化構筑有效的橫向管控。在財務管控的輔助之下,集團整體戰略的

實施就會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國公司利潤轉移的動因-將屬于中方的利潤轉入其集團內部

跨國公司在中國建立子公司有多種方式,籠統的講可分為中外合資公司和外商

獨資公司兩種。在中外合資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團利益版圖里,不

是集團的一部分,那么跨國公司的母子管控體系里自然會涉及怎么樣使其在華子公

公司里雙方共同分擔收益和風險,跨國公司一般建立的橫向管控就會要求想辦法將

合資公司的整體利潤盡可能轉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資子公司,以實現集團利益最大

化。

我們剛剛提到的跨國公司對子公司利潤控制以達到集團利潤最大化的戰略實際

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橫向戰略。橫向戰略(Horizonta1Strategy)是協調相關業

務單元的目標和戰略,包括協調現有業務單元和基于與現有單位的關聯選擇進入新

產業。橫向戰略是集團公司總部對下屬業務單位在目標、政策上的協調統一。

那么是什么樣的方式得以讓這樣的橫向管控生效呢?

2.跨國公司利潤轉移的途徑

要實施有效的橫向管控,需要跨國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現的各種有利于

自己的機會,以及機會的利用價值。橫向管控光有戰略不行,還需要有可操作的具

體策略。在華跨國公司實施利潤轉移這個橫向管控戰略所實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種:

(1)利用品牌優勢鉗制合作伙伴

合資企業的中方企業往往沒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國公司提供的知

名品牌迅速增加銷量,搶占市場。在合資之處,這樣的做法確實能快速提高銷量,

但是也確立了中方對外資方的依賴,離開跨國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幾乎無法

生存。基于此,跨國公司在合資企業運營的過程中就占據了主動,中方不得不看其

臉色行事。

單純的鉗制住合作伙伴并不能為跨國公司帶來直接的收益,對其橫向戰略的實

施也沒有直接的影響,跨國公司必須進一步的掌握合資企業的財務支配權,才能實

現利潤的轉移。那么財務支配權是怎么落到跨國公司手里的呢?

(2)利用技術優勢掌握購銷渠道

企業,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外資提供了“先進的管理經驗”以及“先進的生產技

術”,掌握了絕大多數實際問題的決策方向。特別是外方憑技術控制權,在實際操

作中控制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購大權。

另外,作為合資公司成立的條件,跨國公司實際上掌握了集團大部分的銷售權。

涉及到購銷,就必然涉及財務,采購的結果是現金流出,銷售的結果是現金流

入,這就為跨國公司的利潤轉移提供了可能。

外資企業利潤轉移就發生在采購環節,其前提就是外方堅持“原始供應原則”,

在中外合資的主機企業和整車企業,外方憑技術控制權,掌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

采購大權。近年來,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采購原材料和零部件,普遍堅持

“原始供應原則”,排斥中資企業。

以汽車生產企業為例,外商故意在其本國建立獨資零部件企業,在中國建立中

外合資整車公司。中外合資公司掙的錢要分給中方一部分,但是外商在其本國建立

的獨資零部件公司掙的利潤完全是外商的。中國零部件企業給中外合資主機企業和

整車企業供應配套產品,必須通過外方總部的“認證”。這樣就實現了“利潤轉移”。

“認證”只不過是一種手段,轉移利潤才是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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