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意見的,
那么對于雙方的爭議解決問題,則可適用如下規定處理
: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
●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受損害方可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
,
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
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等違約責任
。
違約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
賠償損失
。
●違約賠償數額的確定
1、減少價款數額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按照交付時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之間的
市場價差價
計算。
2、逾期付款損失賠償數額
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
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
,參照
逾期罰息利率
標準計算;
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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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后,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后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后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兩者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國際法淵源,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屬于國際慣例;GISG屬于國際公約;
GISG作為一種籠統性的規定,對貨物在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轉移做出了籠統的規定。
而通則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將實務操作格式化,制定的風險轉移規則更加具體。例如FOB,是指
當貨物已運至船上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買方自那時起承擔一切費用
。
但是兩者同時規定風險轉移并不矛盾,可以相輔相成。約定運用2010通則的,用通則的規定。通則沒有涉及的,運用CI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