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嘜頭是運輸標志,便于貨物的裝卸、運輸等工作。凡是來證有指定嘜頭的,必須逐字按照規定制嘜。如無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設計嘜頭,嘜頭一般以簡明、易于識別為原則。嘜頭內容由進口商名稱的縮寫、合同號(或發票號)、目的港、件號幾部分組成。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規定嘜頭,則發票既可以顯示具體嘜頭,也可以用“No Mark”或“N/M”來表示無嘜頭。
(12)發票上加注各種證明
國外來證有時要求在發票上加注各種費用金額、特定號碼、有關證明句,一般可將這些內容打在發票商品欄以下的空白處,大致有以下幾種:
① 注明特定號碼。如進口證號碼、配額許可證號碼等。
② 運費、保險費等。
③ 繕打證明句。如澳大利亞來證要求加注原料來源證明句,有些國家來證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證明句等。
(13)折扣、傭金和預付款
如信用證的價格條件中含有傭金,如CIFC3并明確在發票中扣除,則應列式予以扣除。如價格條件中含有傭金,但信用證沒有規定扣減,然而,信用證規定發票金額是減傭后的凈值,在發票上也應顯示減傭。
(14)發票份數
提交的份數應與信用證規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證中沒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須是正本。例如信用證要求“In plicate”或“In two 買粉絲pies”時,所提供的發票中必須有一張是正本。
(15)簽署
《UCP 600》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商業發票應由受益人出具,無需簽署。如來證規定發票需要手簽的,則必須手簽,不能以膠皮章替代。(用于報關、退稅等國內管理環節的發票,必須簽署)。當信用證要求“Signed invoice”,這時發票就需要簽署;而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時,該發票必須是手簽。
如果發票上有證明的字句(We certify that…),此類發票必須簽署。
例:信用證條款:
FM: HANG SENG BANK, HONGKONG
TO: BANK OF CHINA, NANJING
DD: 040206
L/C 234
L/C AMT: USD10, 000.00
APPLICANT: XYZ COMPANY, HONGKONG
BENEFICIARY: ABC COMPANY, NANJING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MEN’S SLACKS
PRICE TERMS: CIF HONGKONG
DOCUMETNS REQUIR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CERTIFYING THE COUNTRY OF ORIGIN IS CHINA.
信用證未對發票做任何其他規定。
受益人的有權簽字人為王剛。
發票簽署欄應該做成:
ABC COMPANY, NANJING
王剛
信用證要求發票上有證明文句。
另外注意事項:
①如果以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復寫方法制作的發票,作為正本者,應在發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樣,并由出單人簽字。《UCP600》規定商業發票可不必簽字,但有時來證規定發票需要簽字的,還是要簽字,如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②近幾年,各地已陸續出現了國內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通用出口發票,一套六聯為常見。根據用途分為發票聯、記賬聯、稅務聯、報關聯、核銷聯、存根,內容與上述介紹的一般發票項目相同。
如進口商接受的話,也可用于收匯。但若與L/C或進口商要求不一致的,則不對外使用,只在報關、報檢等國內環節中使用此格式的發票。對外收匯時,另外再制作原來常用格式的發票。
③現在還有一些進口商要求出口商按其公司特有的格式發票制單,內容欄目基本上也與一般發票相同,若對出口方無不妥之處的,出口商可協助進口商按其要求辦。在對外收匯時和國外進口商辦理有關手續時使用。
1、出票人名稱與地址
一般情況下,出票人即為出口公司,制單時應標出出票人的中文和英文名稱和地址。當企業采用印刷空白發票或電腦制單時,都已預先印上或在程序中編入出票人的中文名稱和地址。
2、發票名稱
發票名稱必須用粗體標出“COMMERCIAL INVOICE”或“INVOICE”。
3、發票抬頭人名稱與地址(Messrs)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貨款時,如果信用證上有指定抬頭人,則按來證規定制單。否則,根據《UCP600》第18條a款的規定,必須出具成以申請人為抬頭;當采用托收方式支付貨款時,填寫合同買方的名稱和地址。填寫時名稱和地址不應同行放置。
4、出票人名稱與地址(Exporter)
填寫出票人的英文名稱和地址。
5、運輸資料(Transport details)
填寫貨物實際的起運港(地)、目的港(地)以及運輸方式,如果貨物需經轉運,應把轉運港的名稱表示出來。如:FROM GUANGZHOU TO HELSINKI W/T HONGKONG BY VESSEL
6、發票號碼(Invoice No.)
發票號碼由出口公司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自行編制。
7、發票日期(Invoice date)
在所有結匯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期最早的單據,該日期可以早于開證日期,但不得遲于信用證的議付有效期(expiry date)。
8、信用證號碼(L/C No.)
當采用信用證支付貨款時,填寫信用證號碼。
9、開證日期(L/C date)
填寫信用證的開證日期。
10、合同號碼(S/C No.)
合同號碼應與信用證上列明的一致,一筆交易牽涉幾個合同的,應在發票上表示出來。
11、支付方式(Terms of payment)
填寫該筆業務的付款方式。如L/C、T/T等。
12、嘜頭及件號(Marks and number)
發票的嘜頭應按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并與托運單、提單等單據嘜頭保持嚴格一致。若為*裝貨或散裝貨,可填寫“N/M”(No Mark的縮寫)。
如信用證或合同沒有指定嘜頭,出口商可自行設計嘜頭。
13、貨物內容(Des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貿易術語、包裝等項目,制單時應與信用證的內容嚴格一致,省略或增加貨名的字或句,都會造成單證不符,開證銀行有權拖延或拒付貨款。
14、商品的包裝、件數(Quantity)
填寫實際裝運的數量及包裝單位,并與其他單據相一致。
15、單價(Unit price)
完整的單價由計價貨幣、計量單位、單位金額、價格術語四個部分組成。根據《UCP600》第18條a款的規定,發票中顯示的單價和幣種必須與信用證的要求一致。
16、總值(Amount)
實際裝運時,如信用證金額有余額,在開證人和開證行同意接受的情況下,可用發票金額制單結匯。如信用證金額不夠,可作如下處理:
①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一點(如8.20美元)。
②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一些(如80.20美元)。
③發票金額比信用證金額多許多(如300美元)。
17、價格術語(Trade terms)
價格術語涉及到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和風險的劃分問題,同時,也是進口地海關核定關稅的依據,因此,商業發票必須標出價格術語。信用證中的價格術語一般在貨物內容的單價中表示出來。
18、聲明文句
信用證要求在發票內特別加列船名、原產地、進口許可證號碼等聲明文句,制單時必須一一詳列。常用的聲明字句有:
①證明所到貨物與合同或訂單所列貨物相符。
②證明原產地。
③證明不裝載于或停靠限制的船只或港口。
④證明貨真價實。
⑤證明已經航郵有關單據。
19、出單人簽名或蓋章
商業發票只能由信用證中規定的受益人出具。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如果以影印、電腦處理或復寫方法制作的發票,作為正本者,應在發票上注明“正本”(ORIGINAL)字樣,并由出單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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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單要點:
(1)出票人名稱、地址等描述必須醒目、正確。如是采用信用證方式收匯的,必須與信用證上受益人的名稱、地址等完全一致。同時要注意與其他單據上顯示的出口商的名稱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發票的出票人有兩種表示方式:一是發票的信頭直接顯示受益人名稱;二是由受益人在發票上進行簽署。在實務中,如果發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屬的某個部門(例如ABC Co.Ltd., Export Dept.),根據國際商會專家小組的意見,這是不允許的。
例: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XYZ COMPANY,ANYTOWN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COMMERCIAL INVOICE IN 6 COPIES。
發票的出具人應為:ABC COMPANY NANJING
(2) 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礎信息方面必須注意事項:
① 出票日期不能遲于裝運日。有的商品,如礦砂、煤等散裝貨物,必須裝完后才能根據裝貨實際重量制作商業發票。如信用證有規定,不能早于信用證的開證日;
② 如果發票的貨物涉及不止一個合約的,發票上顯示合約號必須包括全部合約。在信用證方式下,必須標明該筆交易中的信用證號碼。
(3)在顯示發票抬頭人時,必須注意做成信用證的申請人名稱、地址。
如果信用證有指定其他抬頭人的,按來證規定制單。如果信用證已被轉讓,則銀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為抬頭的發票。托收項下,一般填寫合同買方的名稱和地址。
TO:
例:信用證條款如下:
APPLICANT: MIDDLEMAN COMPANY,HONGKONG
BENEFICIARY:ABC COMPANY, NANJING
DOCUMENTS REQUIRED: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 M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