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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5)代扣代繳,
(6)代收代繳,
(7)委托代征,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第四章 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與會計職業道德
(一)職業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內容
1.職業道德的概念
2.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職業道德主要內容包括: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
(二)會計職業道德
1.會計職業道德概念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征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準則和規范。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1)愛崗敬業。
(2)誠實守信。
(3)廉潔自律。
(4)客觀公正。
(5)堅持準則。
(6)提高技能。
(7)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關系
(一)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聯系
會計職業道德是會計法律制度正常運行的社會和思想基礎,會計法律制度是促進會計職業道德規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兩者有著共同的目標、相同的調整對象,承擔著同樣的職責,在作用上相互補充;在內容上相互滲透、相互重疊;在地位上相互轉化、相互吸收;在實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進。
(二)會計職業道德與會計法律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作用范圍不同。
(3)實現形式不同。
4)實施保障機制不同。
(一)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形式
(1)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內容
(1)會計職業道德觀念教育。
(2)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教育。
(3)會計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與會計職業道德相關的教育。
(三)會計職業道德教育途徑
(1)通過會計學歷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2)通過會計繼續教育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3)通過會計人員的自我教育與修養進行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四、會計職業道德的檢查與獎懲
(1)財政部門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的途徑主要有:
①將會計法執法檢查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②將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管理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③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聘用與會計職業道德檢查相結合。
(2)會計行業組織對會計職業道德進行自律管理與約束。
(3)依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建立激勵機制,對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4)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組織與實施
(1)財政部門組織和推動會計職業道德建設,依法行政,探索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的有效途徑和實現形式。
(2)會計職業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和會計職業道德懲戒制度。
(3)企事業單位任用合格會計人員,開展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內部約束機制,防范舞弊和經營風險,支持并督促會計人員遵循會計職業道德,依法開展會計工作。
(4)社會各界各盡其責,相互配合,齊抓共管。
(5)社會輿論監督,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法》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關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種類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