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其本市常住戶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本實施細則中未盡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原《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滬人社外發〔2015〕49號)同時廢止。
1、學歷:國內211或者境外500強高校畢業/博士研究生/訪問學者(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要求:在同一家公司連續6個月繳納1倍社保基數;
2、學歷:國內非211或者境外非500強高校畢業:要求:在同一家公司連續6個月繳納1.5倍社保基數;
在《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末端條例中指出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這項條例要求留學生回國后未在外省市地工作和安置。外省市工作:回國后未在外省市繳納過社保和個稅。安置:回國后未在其他城市落戶安置過。
留學生落戶上海如果首份工作地不在上海的話是會落戶失敗的,會核查留學生回國后是否在其他省市繳納過社保和個稅,所以大家一定注意,回國后不要出現異地工作和落戶安置。
在《細則》第三條“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末端條例中指出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兩年。
此處的“兩年”是指留學生回國至落戶申請時候累計未繳納社保和個稅時間小于等于24個月,即沒有繳納社保和個稅的時間沒超過“兩年”都可申請留學生落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