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1]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法法規發布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 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