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
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時限規定
從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無論內銷還是出口,須將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凡未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予抵扣或退稅。(國稅函〔2008〕265號)
(四)認定手續辦理前出口貨物申報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
1、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
2、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國稅發〔2005〕51號)
二、出口貨物視同內銷征稅范圍及計算
視同內銷征稅范圍
1、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
2、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
3、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
4、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5、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
視同內銷征稅計算
1、一般納稅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2、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方式出口視同內銷貨物征稅公式:
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以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視同內銷貨物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三、不同情況下的 “免、抵、退”稅政策
(一)生產型集團公司經營的出口貨物
(二)視同自產的出口貨物
(三)生產企業外購貨物出口(國家列名企業)
(四)新辦小型企業與新發生出口業務退(免)稅
(五)生產企業出口不予退稅貨物的稅收規定
(六)“免、抵、退”稅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政策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增值稅計算
外貿企業退稅的計算
① 應退稅額=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金額×退稅率
②不予退稅計入成本稅額=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金額×(征稅率-退稅率)
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3)當期有應納稅額時,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退(免)稅管理
一、出口保稅區、保稅區與港區聯動、保稅物流中心、出口監管倉庫的相關規定
(一)出口到保稅區的退免稅規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的貨物出口到保稅區一律不予退(免)稅。非保稅區內企業在銷售貨物時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視同內銷);
2、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3、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可自行選擇)。
(二)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試點)退稅規定
1、貨物運往物流中心的方式有兩種情況:
(1)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
(2)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
2、區外企業退稅附送單證
(1)出口發票;(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
(三)保稅區與港區聯動退稅政策
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面,比照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
1、國內貨物進入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
2、園區貨物銷售國內的,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實行征稅;
3、在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4、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國辦函[2004]58號)
(四)出口監管倉庫
經海關和國家稅務部門同意實行國內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署加發[2005]39號)
二、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規定
對出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由海關比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對區外企業的規定
1、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區外企業可憑出口退稅憑證申報辦理退(免)稅。
2、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和基建物資,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3、對區內生產企業在國內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并已經取消出口退稅的成品革、鋼材、鋁材和有色金屬材料等原材料,進區時區外企業可按增值稅法定征稅率予以退稅,區外企業如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銷售的上述貨物按現行規定實行免稅辦法。區內非生產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采購上述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4、2008年2月15日起取消出口退稅進區并用于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海關辦理卡口登記手續,不退稅,對區外企業銷往區內的上述貨物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征稅。(財稅[2008]10號、國稅發〔2008〕91號)
5、對區外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6、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進行產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稅。
7、對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二)對區內企業的規定
1、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凡屬于貨物直接出口和銷售給區內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用于出租、出讓廠房的除外),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
3、對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三)出口加工區退免稅相關單證要求
對區外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區外企業銷售并輸入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的水、電、氣(汽),一律向區內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開具普通發票或出口專用發票。
(四) 出口加工區退免稅要求附送的資料
耗用水、電、氣(汽)退稅附送資料
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生產出口貨物耗用的水、電、氣(汽),準予退還所含的增值稅。區內企業須按季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手續。
1、《出口加工區內生產企業耗用水、電、氣(汽)退稅申報表》;
2、供水、供電、供氣(汽)公司(或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支付水、電、氣(汽)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復印件加蓋銀行印章)。
注:水、電、氣的退稅率13%,汽的退稅率11%。
小微企業
自貿區建立必然帶動中小企業發展。市國稅局稱,財政部、國稅總局已出臺相關政策助力小微企業發展。
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暫免征收增值稅。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征收所得稅。
個人創業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工
在自貿區成立符合條件的企業實體,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招錄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可按每人每年6000元定額依次扣減上述稅費。
消費購物
以進口汽車銷售為例,若某型號進口汽車對外銷售價格100萬元,設立自貿區前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和車購稅分別為14.53萬元、8.54萬元。設立自貿區以后,上述車輛銷售價格預計下降15%至30%,可能降至70-85萬元之間,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和車購稅分別在10.17萬元-12.3萬元、5.98萬元-7.26萬元之間。
對消費者而言,車輛購置價格直接減少15-30萬元,稅負直接減少3.51-6.9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