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執行費用和執行款的結算手續,并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辦理取款手續;
(二)需要延期劃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書面說明原因,并報領導審查批準;
(三)申請執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為收款的,應當審查其委托手續是否齊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六十六條 被執行人以生效法律文書在實體或者程序上存在錯誤而不履行
發現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請院長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沒有錯誤的,及時做好解釋工作并繼續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協助執行
應當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說服教育工作;仍拒不協助的,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七、涉訴信訪處理
第六十八條 基本要求
(一)重視并認真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切實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二)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努力做到來訪有接談、來信有著落、申訴有回復;
(三)依法文明接待,維護法院形象。
第六十九條 對來信的處理
(一)及時審閱并按規定登記,不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辦;
(二)需要回復和退回有關材料的,應當及時回復、退回;
(三)需要向有關部門和下級法院轉辦的,應當及時轉辦。
第七十條 對來訪的接待
(一)及時接待,耐心聽取來訪人的意見并做好記錄;
(二)能當場解答的,應當立即給予答復,不能當場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約定期限等待處理結果。
第七十一條 來訪人系老弱病殘孕者
(一)優先接待;
(二)來訪人申請救助的,可以根據情況幫助聯系社會救助站;
(三)在接待時來訪人出現意外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適當救護措施。
第七十二條 集體來訪
(一)向領導報告,及時安排接待并聯系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二)視情況告知選派1至5名代表說明來訪目的和理由;
(三)穩定來訪人情緒,并做好勸導工作。
第七十三條 信訪事項不屬于法院職權范圍
告知法院無權處理并解釋原因,根據信訪事項內容指明有權處理機關。
第七十四條 信訪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一)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二)自覺遵守有關規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訪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十五條 信訪人反映轄區法院裁判不公、執行不力、審判作風等問題
(一)認真記錄信訪人所反映的內容;
(二)對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訴、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三)反映其他問題的,及時將材料轉交本院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十六條 信訪人反復來信來訪催促辦理結果
(一)告知規定的辦理期限,勸其耐心等待處理結果;
(二)情況緊急的,及時告知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
(三)超過辦理期限的,應當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七條 信訪人對處理結果不滿,要求重新處理
(一)發現處理確實不當的,及時報告領導,按規定進行糾正;
(二)處理結果沒有問題的,應當做好有關解釋工作,講清處理程序和依據。
第七十八條 來訪人表示不解決問題就要滯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極端方式
(一)及時進行規勸和教育,避免用不當言行刺激來訪人;
(二)立即向領導報告,積極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意外發生。
八、業外活動
第七十九條 基本要求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
(二)加強修養,嚴格自律;
(三)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四)注意言行,在日常生活中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第八十條 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
(一)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和可能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企事業單位的邀請應當謝絕;
(二)對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不影響司法公正的,經向單位請示獲準后可以參加。
第八十一條 受邀請參加各類社團組織或者聯誼活動
(一)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權限審批;
(二)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
(三)不接受任何有違清正廉潔的吃請、禮品、禮金和贊助。
第八十二條 從事寫作、授課等司法職務外活動
(一)在符合法律規定、不妨礙公正司法、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司法職務外活動;
(二)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三)對于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
第八十三條 接受新聞媒體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采訪
(一)通過法院新聞部門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二)接受采訪的內容涉及重大、疑難、復雜問題的,應當事先做好充分準備;
(三)在接受采訪時,不發表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不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
第八十四條 本人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發生矛盾
(一)保持冷靜克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二)在糾紛解決中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額外照顧,損害法官形象。
第八十五條 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要求幫助解決
(一)勸導親友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
(二)不利用法官身份,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的解決。
第八十六條 本人及家庭成員遇到糾紛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一)對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親屬代理人身份參加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平等地參與訴訟;
(二)在訴訟過程中不以法官身份獲取特殊照顧,不利用職權收集所需證據;
(三)對非直系親屬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訴訟案件,一般應當讓其自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本人不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
第八十七條 出入社交場所注意事項
(一)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
(二)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八十八條 家人或者朋友約請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一)堅決拒絕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二)向家人和朋友宣傳科學,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
(三)對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組織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八十九條 因私出國(境)探親、旅游
(一)如實向組織申報所去的國家、地區及返回的時間,經組織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準時返回工作崗位;
(三)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民風民俗和宗教習慣;
(四)注意形象,維護國家尊嚴。
九、附則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指導、監督本院法官遵守本規范。
從嚴落實責任制度,從嚴控制信息傳播,從嚴監管賬號管理,從嚴執行審批程序,從嚴開展教育培訓,從嚴查處違規行為,從嚴完善規章制度。
1、從嚴落實責任制度:明確各級機關、單位和個人在使用網絡社交媒體時的保密責任,確保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保密義務。
2、從嚴控制信息傳播:嚴禁在社交媒體上發布、轉發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內容,防止信息泄露。
3、從嚴監管賬號管理:官方和工作人員的社交媒體賬號要進行嚴格管理,確保賬號安全,避免被黑客攻擊或不當使用。
4、從嚴執行審批程序:對于需要在社交媒體上公開的信息,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確保信息的公開符合保密規定。
5、從嚴開展教育培訓: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網絡安全和保密知識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保密意識和防范技能。
6、從嚴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保密規定的人員和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形成強有力的震懾效果。
7、從嚴完善規章制度:根據網絡社交媒體的新變化和新挑戰,不斷修訂和完善保密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規章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