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
S/R 賣價 Selling Rate
S/S Spread Sheet Spread Sheet
SSL 船公司 Steam Ship Line
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別提款權
T組
THC(碼頭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THC 碼頭操作費(香港收取)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T/T(電匯):TELEGRAM TRANSIT
T/T 航程 Transit Time
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
T.O.C 碼頭操作費 Terminal Operations Option
T.R.C 碼頭收柜費 Terminal Receiving Charge
T/S 轉船,轉運 Trans-Ship
TVC/ TVR 定期定量合同 Time Volume Contract/ Rate
TEU 20‘柜型 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 20’
TTL 總共 Total
T或LTX或TX(telex)電傳
V組
VESSEL/VOYAGE(船名/航次)
VOCC 船公司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W組
W (with)具有
WT(weight)重量
W/T 重量噸(即貨物收費以重量計費) Weight Ton
w/o(without)沒有
W/M 即以重量噸或者尺碼噸中從高收費 Weight or Measurement ton
Y組
YAS 日元升值附加費(日本航線專用)
YAS 碼頭附加費 Yard Surcharges
出口時盡量少用FOB的,
案例
我國黑龍江某外貿公司某年以FOB條件簽訂了一批皮衣買賣合同,裝船前檢驗時貨物的品質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規定。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提貨檢驗時發現部分皮衣有發霉現象,經調查確認原因是由于包裝不良導致貨物受潮引致,據此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但是賣方認為貨物在裝船前品質是合格的,發霉在運輸途中發生的,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爭議應作何處理?
分析
盡管發霉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但是產生發霉的原因,即包裝不良原因則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是賣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失。按照有關FOB的風險轉移規定,買方有理由提出索賠要求,賣方的拒絕是沒有道理的。
一般情況下都才用CIF
案例
某年某出口公司,對加拿大魁北克某進口商出口500噸核桃仁,合同規定價格為每噸4800加元CIF魁北克,裝運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轉運并規定貨物應于11月30日前到達目的地,否則買方有權拒收,支付方式為90天遠期信用證。對方于9月25日開來信用證。我方于10月5日裝船完畢,但船到加拿大東岸時已是11月25日,此時魁北克已開始結冰。承運人擔心船舶駛往魁北克后出不來,便根據自由轉船條款指示船長將貨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從該港改裝火車運往魁北克。待這批核桃仁運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絕提貨,提出除非降價20%以彌補其損失。幾經交涉,最終以我方降價15%結案,我公司共損失36萬加元。
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只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本案在合同中規定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時限條款,改變了合同的性質,使裝運合同變成了到達合同,即賣方須承擔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
吸取的教訓: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貨期等限制性條款將改變合同性質。
2)像核桃仁等季節性很強的商品,進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貨時間,賣方應采取措施減少風險。
3)對貨輪在途時間估算不足;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不了解。
如果你還要別的案例分析,在找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