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于銷售肉類實行13%的增值稅稅率,沒有免征政策。
根據我國《增值稅法》及相關規定,對于銷售肉類這樣的貨物和勞務,都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并沒有免征政策。如果企業從事生產、加工肉類等行業,還需要繳納其他稅收(如企業所得稅、消費稅)。但是,對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銷售活動,如農民專業合作社集體出售生豬、牛羊肉,或者屠宰場與基地、公司達成價格補貼協議,政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在實際操作中,有一些不法商家可能會采取虛報減免等欺騙手段從而躲避繳納增值稅。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將嚴格查處,并要求各個稅務機關做到信息交換、聯合打擊,力保稅收秩序的正常運轉。
除了13%的增值稅稅率,還有什么其他的稅收與銷售肉類有關?除了增值稅之外,企業如果從事肉類生產和加工等行業還需要繳納其他稅種的稅收。例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和資源稅等。
在我國的稅收體系中,對于銷售肉類這樣的生活必需品,也是要納稅的。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稅款,保證稅收秩序的正常運轉。同時,政府也應該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 應稅貨物、勞務適用13%稅率,其中包括肉類等農產品。
法律分析:銷售牛羊免稅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才免征增值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免稅農產品包括以下六種:一、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二、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三、制種企業在特定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四、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五、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六、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賣牛羊肉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才免征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免征增值稅的第一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不需要
公司銷售牛羊肉,是不能免增值稅的。開小規模比較好,小規模月銷售小于10萬元,所有的都免增值稅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牛羊肉免稅是第幾條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流通環節免稅:財稅【2012】75
增值稅暫行條例正解在此: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說,購入的固定資產只要不是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用途,相關的國內的運費和建設基金就可以抵扣進項
1、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稅繳納辦法。
2、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
發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⒈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
⒉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⒊圖書、報紙、雜志;
⒋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原: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原: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原: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