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澳門法律規定,旅客若攜帶電子煙入境,須按《對外貿易法》一般申報方式處理,且按照“供個人自用或消貨的貨物表”,該類其他加工的煙草及煙草替代品、“均化”或“再造”煙草、煙草提煉物及精華,旅客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25克。
若旅客未經申報,不法販運或超額攜帶上述煙草產品,澳門海關將依法檢控,違法者除可被罰款外,緝獲的貨物亦會宣告歸澳門特區所有。
綜上所述,去澳門可以帶電子煙,但是前提得申報,若沒有申報是要被罰款的。最后,吸電子煙也不要在公共場所使用,注意場合。
澳門榴蓮干密封得好在國內航線普通經濟艙最多可以免費托運20公斤行李,隨身攜帶5公斤,但必須是密封好的榴蓮干才可以帶上。
澳門特區海關聯同民政總署執行《對外貿易法》有關蔬菜瓜果的條例,加強對入境者攜帶蔬菜瓜果自用量的監管,以期打擊偷運入境行為。
如發現攜帶超過許可數量的蔬果,將被沒收,違規人員將被登記入案,沒收物品化驗時如發現帶有致病細菌,攜帶者最高可被罰款10萬澳門元。
根據澳門特區相關規定,居民攜帶入境澳門的瓜果只限于自用,每次最多只可攜帶5種,每種不超過1公斤,有葉蔬菜一律禁止攜帶入境。
近日,打算入境澳門的旅客需要注意,可攜帶供個人自用的香煙數量是有限制的!近日,澳門海關在兩口岸截獲
六旅客走私香煙共約七萬支。本月4日,駐守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及澳門國際機場的海關人員先后查獲六宗旅客偷運香
煙入境個案,總數共69,400支, 六名涉案旅客已被依法起訴。
一丶查獲未經申報香煙涉稅款澳門幣10萬元
4日傍晚,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海關先后在3名由香港乘坐金巴抵澳的香港旅客行李中,分別查獲未經申報香煙9,0
00支及7,000支。
當日晚上,澳門國際機場海關亦在四名乘坐同班客機由上海飛抵澳門的內地旅客行李中,查獲未經申報香煙,四
人攜帶數量由1 1,000支至14,800支不等。在上述六宗案件中,澳門]海關合共查獲69,400支未經申報香煙,涉及稅款逾
澳門幣10萬元。
二、最高可被處罰澳門幣10萬元
案件共有三男三女涉案,年齡介乎39至56歲。由于涉案六名旅客均未能出示有效報關文件,澳門海關已根據《對
外貿易法》對涉案人作出起訴。一經判罰, 可被處罰澳門幣5千元至10萬元罰款,而被查獲的貨物亦會宣告歸澳門特
別行政區所有。
三、入境澳門的香煙規定
根據規定,入境澳門可攜帶供個人自用的香煙數量為每人19支。鑒于經港珠澳大橋及澳i門國際機場偷運大量香煙
入境個案并不常見,海關將密切留意相關情況,加大力度打擊偷運私煙活動。
以上便是蒸汽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關于入境澳門可以帶多少煙澳]過關每人攜帶香煙的數量的相關內容,大家看
海關攜帶香煙超過數量將會扣留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協定等區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八條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備案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驗放手續。
第十條
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從事對外工程承包或者對外勞務合作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并公布其目錄。
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
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
(九)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條
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規定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條
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
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
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
第二十條
進出口貨物配額、關稅配額,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制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原產地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口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承諾,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服務產業,需要限制的;
(四)為保障國家外匯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國際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目錄。 第二十九條
國家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保護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