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和出入境
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的50天內為其發放《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同時引進人才可申請《上海市居住證》B證,申請辦理《外國專家證》。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可申請辦理2-5年有效期的F字多次往返簽證。
■落戶
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戶上海。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按規定優先為其本人及其隨歸、隨遷的配偶、子女辦理加入中國國籍并落戶上海手續。
■資助
市、區財政以及單位共同給予引進人才每人100萬元人民幣的配套資金,用于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配套資金中的50%與工作業績掛鉤,50%用于改善生活待遇。
■社會保險
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參加本市各項社會保險。其無業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關規定的,可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醫療保障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規定享受醫療和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單位為其購買商業醫療保險。本人可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
■住房
愿意購房的,可參照本市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房一套,單位可給予資金資助。未買自用房的,單位提供一套建筑面積不低于15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使用。自己租房的,由單位為其提供租房補貼。
■稅收
來滬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視同國家獎金)和本市給予的配套補助,均視同市政府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等,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前扣除。
■通關
憑有關身份證明,進境少量科研、教學物品,上海海關免征進口稅收;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除國家規定列名征稅外,由上海海關予以免稅放行;上海海關對其所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免開箱查驗放行。
■配偶安置
由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薪酬
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在海外的收入水平,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引進人才的薪酬可不受國內薪酬體系的限制。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按國家相關規定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國家海洋局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實施辦法由國家海洋局在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發布。該辦法一共有八章。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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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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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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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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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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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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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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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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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引進海外高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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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概要 2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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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海洋局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海人字〔2010〕501號,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現將《國家海洋局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海洋局,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折疊編輯本段內容
國家海洋局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央《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暫行辦法》,為加強海洋人才隊伍建設,做好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工作,圍繞國家海洋事業發展需要,重點滿足海洋重點領域及重大海洋專項與工程的人才需求。引進的高層次海洋人才分為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兩個層次。
第三條 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創新機制、統籌實施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局成立海洋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人才領導小組),負責海洋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主要職責包括:審定年度高層次海洋人才需求計劃,確定年度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人選,協調解決引進人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人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人才辦),主要職責包括:擬定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具體政策;發布年度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信息;組織開展海洋核心人才選拔、考核等工作;協調落實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標準
第六條 高層次海洋人才應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一般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有5年以上在國際組織機構、科研機構、知名高校、國內外大型企業關鍵崗位工作的經歷,并取得突出業績;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身體健康,每年在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七條 海洋核心人才人選,應在國內外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組織領導者、開拓者、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具有承接國家重大項目研發、關鍵技術革新的能力,并能領銜組建國內一流海洋科研團隊。
第八條 海洋骨干人才人選,應具有海洋事業發展、重點項目實施急需的科研專長,或具有符合我局重點領域發展的專有成果或技術,能夠融入關鍵領域、重點科研團隊,并發揮骨干作用。
第四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程序
第九條 各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及海洋重大項目的人才需求,研究提出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建議方案報人才辦,方案經人才領導小組審議后,由人才辦公開發布。
第十條 人才辦對各單位上報的引進海洋核心人才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組成9名以上局內外專家參加的遴選委員會,對海洋核心人才人選進行遴選。遴選結果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獲得2/3及以上票數者經人才領導小組審定后,確定為海洋核心人才引進對象,并由用人單位與海洋核心人才引進對象協商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 海洋骨干人才的引進,由各單位參照海洋核心人才引進程序自行組織開展評審和選拔,并報局人才辦備案。
第十二條 海洋人才團隊(4人以上,含4人)的引進,由各單位對照高層次海洋人才引進標準,研究確定團隊成員引進的適用程序。
第五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的條件保障
第十三條 引進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可擔任首席科學家、實驗室或研究室副主任、項目負責人,可聘任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局以項目方式給予從事科研工作的海洋核心人才每人200萬元人民幣科研啟動經費,用人單位給予不少于1:1的科研匹配經費。用人單位可給予從事科研工作的海洋骨干人才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科研啟動經費。
第十五條 對于在國內落戶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核心人才,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給予相當于建筑面積120m2住房價格的安家費(分5年付給)。
對于在國內落戶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洋骨干人才,用人單位可按照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給予相當于建筑面積90 m2住房價格的安家費(分5年付給)。
對于在國內落戶并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下工作合同的引進人才,用人單位可提供臨時住房或租房補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引進的高層次海洋人才協商,確定其工資水平。用人單位可給予引進海洋核心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10萬元人民幣的生活津貼,可給予引進海洋骨干人才每人每年不少于5萬元人民幣的生活津貼。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在能力范圍內協助解決引進人才隨調配偶的工作和子女就學問題。
第六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十八條 引進人才的科研啟動經費主要用于科研工作直接相關的的費用支出,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購置車輛或住房。啟動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統一管理,納入單位會計核算。
第十九條 科研啟動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及用人單位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局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七章 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條 引進的海洋核心人才和海洋骨干人才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以上(含3年),每年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合同執行期間對引進人才進行中期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科研進展、學術道德、承擔科研任務與項目情況及人才引進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形成的考核意見,由人才辦匯總后報送人才領導小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于中期考核優秀者,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對于嚴重違反管理規定者及中期考核結果明顯未達到計劃要求、預計無法按期完成目標者,按評估不合格處理,用人單位及時停止其研究計劃,收回剩余研究經費,停止發放安家費、生活津貼,經報請人才領導小組同意后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核心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滿后,由人才辦組織評估,引進海洋骨干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滿后,由所在單位組織評估,評估指標包括科學道德、科技創新、經濟效益、人才培養和社會效益等,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終期評估合格者,用人單位可予以續聘;不合格者,用人單位不予續聘。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符合海洋核心人才或骨干人才人選基本條件,但不能長期(每年6個月以上)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引進人選,可作為訪問專家引進。訪問專家應以講學,或擔任顧問、客座教授,或進行項目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單位進行短期的科研業務指導和交流合作。
訪問專家的引進程序、條件保障等,由引進單位參照本辦法自行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局屬各單位可在本辦法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引進高層次海洋人才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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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深圳海歸人才引進政策如下:
深圳市海外高層次人才確認辦法(試行)
本辦法所指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是指企業技術與創新創業、科研學術與教育衛生、文化藝術與體育三個領域的國(境)外高級專家和留學回國人員,其中國(境)外高級專家分為A、B兩類,留學回國人員分為A、B、C三類。
A類人才對應《深圳市高層次專業人才認定辦法(試行)》中的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人才對應地方級領軍人才、C類人才對應后備級人才。
申請確認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二)國(境)外高級專家需與應聘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學回國人員應是在深工作、創業或已與在深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優秀人才。
(三)海外高層次人才中A類人才年齡應在60周歲以下,B類人才應在55周歲以下,C類人才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有特別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確認程序:
(一)個人申請。個人向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