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四種模式有。
1、以新加坡為代表的資源高度整合型模式。
2、以阿聯酋迪拜為代表的多功能綜合平臺型離岸貿易模式。
3、以荷蘭鹿特丹為代表的物流集散型模式。
4、以中國香港為代表的轉口貿易型模式。
離岸轉手買賣主要指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但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全球采購主要指跨國公司承擔地區總部、銷售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職能,或制造型企業基于生產、制造、銷售配套需求等衍生出的全球采購和銷售活動。
委托境外加工主要指境內企業作為委托方,將產品的生產加工環節轉移至境外,并從境外(或境內)將原材料運至生產國,加工后產品由生產國直接運至消費國。原材料或產成品不經過我國境內,資金進行跨境收付。
離岸貿易實質是貨物運輸在海外,資金結算在國內,這種貿易模式使資金流和信息流向離岸法區匯聚,國際訂單量增加,貿易結算規模增加,貿易決策中心集聚,同時還會吸引資金運營商、新型貿易商和高端商貿人才集聚,從而進一步強化離岸法區所屬國或地區的國際貿易中心的功能。離岸貿易是目前國際上自由貿易港的重要業態,離岸業務成熟與否代表了區域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配置全球市場資源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離岸貼現、離岸福費廷等
離岸貿易融資業務主要有離岸貼現、離岸福費廷、離岸無不符點出口押匯、離岸福費廷轉賣、離岸代付、出口雙保理
離岸貿易,是隨跨國公司業務發展演化而來的一種新貿易模式,其最關鍵的特征是訂單流、貨物流和資金流“三流”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