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四種模式有。
1、以新加坡為代表的資源高度整合型模式。
2、以阿聯酋迪拜為代表的多功能綜合平臺型離岸貿易模式。
3、以荷蘭鹿特丹為代表的物流集散型模式。
4、以中國香港為代表的轉口貿易型模式。
離岸轉手買賣主要指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隨后向另一非居民轉售該貨物,但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貨物貿易。
全球采購主要指跨國公司承擔地區總部、銷售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職能,或制造型企業基于生產、制造、銷售配套需求等衍生出的全球采購和銷售活動。
委托境外加工主要指境內企業作為委托方,將產品的生產加工環節轉移至境外,并從境外(或境內)將原材料運至生產國,加工后產品由生產國直接運至消費國。原材料或產成品不經過我國境內,資金進行跨境收付。
離岸貿易實質是貨物運輸在海外,資金結算在國內,這種貿易模式使資金流和信息流向離岸法區匯聚,國際訂單量增加,貿易結算規模增加,貿易決策中心集聚,同時還會吸引資金運營商、新型貿易商和高端商貿人才集聚,從而進一步強化離岸法區所屬國或地區的國際貿易中心的功能。離岸貿易是目前國際上自由貿易港的重要業態,離岸業務成熟與否代表了區域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配置全球市場資源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新型離岸貿易的研究目的是降低企業進出口運營成本。最關鍵的特征是訂單流、貨物流和資金流實現三流分離。離岸貿易的意義是離岸公司開展離岸業務通常沒有任何稅收負擔,離岸法區政府一般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稅款。
離岸貿易實質是貨物運輸在海外,資金結算在國內,這種貿易模式使資金流和信息流向離岸法區匯聚。
國際訂單量增加,貿易結算規模增加,貿易決策中心集聚,同時還會吸引資金運營商、新型貿易商和高端商貿人才集聚,從而進一步強化離岸法區所屬國或地區的國際貿易中心的功能。
國的買方和B國的賣方根據設在C國離岸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貨物的買賣,期間所有物流不經過C國,但貿易結算由C國的離岸公司負責。
"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注冊在離岸法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為非居民服務的金融活動。離岸貿易的操作方式就是一種綜合的全面的降低企業進出口運營成本的國際貿易操作方式。
這一部分的活動被命名為「商品服務」(Merchantising Services),即是指貿易商按外地買家或賣家要求,安排購買或銷售貨物的服務。所涉及的貨物從外地賣家買入,然后售予外地買家,有關貨物「不進出某地」。貿易商只作為代理人或經紀,并無擔任物主身份。
離岸金融市場自本世紀50年代末在歐洲形成以來,這種新型的金融業務已經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建立區域性離岸金融中心和離岸金融市場的浪潮方興未艾。發展離岸金融業務,也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金融競爭的一大特點。
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申報代碼是0110
〈申報登記代碼〉由各州市匯總至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統一編制填寫
〈變更或申報年度〉由4位數字表示申報登記或變更事項發生的年度
〈申報單位詳細名稱〉按照企事業單位的公章詳細填寫,不能填寫簡稱詳細填寫,不能填寫簡稱
〈申報單位法人代碼〉代碼標識在企業法人代碼證書、事業法人代碼證書、機關法人代碼證書或社團法人代碼證書上
主要風險如下:
1、訂單突然大幅增加
當買方規模一般,下達給經營者的訂單量突然增加,而這些訂單并不是從其他供應商轉移的,需要留意買方是否有足夠的下游銷售能力。如果買方對下游銷售過于樂觀,盲目采購的風險最終可能轉移給供貨企業。
2、同時與多家供應商交易
3、下游為單一新興市場
如單一市場為高風險的新興市場時,更需要當作重大的負面信息對待。下游市場一有風吹草動,將嚴重影響買方的經營。阿聯酋和中國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間商,由于終端市場的差異,使得阿聯酋買方的風險要遠高于中國香港買方。
4、高負債經營
當經營收益無法覆蓋融資成本,或者融資機構收緊政策時買方資金狀況將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對上游供應商形成拖欠。需要想辦法了解高負債的詳細信息,包括實際負債水平,向銀行融資還是向其他機構融資,融資到期期限以及融資政策延續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斷延長
體現現代國際貿易特點的信用銷售,正在被廣泛使用,也成為廣大中國企業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于對習慣性事物的惰性思維,往往對買方要求不斷延長的信用期限缺乏應有的足夠警惕。當買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離行業慣例,遠遠超過其下游銷售回款期時,需要提防買方對資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經營偏離主營業務
7、從事離岸采購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買方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身權益,以減輕因經營失敗導致的后果。較為典型的是知名買方通過在第三國(地區)成立采購公司進行離岸采購,因采購公司法人地位的獨立性,對其付款責任追究難以溯及至其有實力的母公司。
近幾年來,在我國海關的統計中,出口至維爾京群島、馬紹爾群島等地的業務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買方為這些地區的情況則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買方通過在新加坡、阿聯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成立采購公司的情況則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國家的買方進口
國際貿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貨款,不僅取決于買方本身的信用和實力,也與買方所處的國家(地區)有關。
在一些對貿易和外匯高度管制的國家,如伊朗、委內瑞拉等,不乏一些實力雄厚的買方,具有非常強的對外支付貨款的意愿。但受國家政策管制的影響,或無足夠的外匯可供兌換,或無法順利對外支付貨款。
規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