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由于雙方在治談時采用的計量單位是公噸,同時,作為計量單位的噸又有公噸,長噸和短噸等不同的解釋,因此,外商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這是一起外商利用合同計量單位的規定不嚴格而要求多付貨物的糾紛事件。
處理這一糾紛可用兩種方法:一是將合同中籠統規定的噸改為公噸,仍維持原合同價格;二是按外方要求將合同的噸改為長噸,但原合同的價格也要按長噸與公噸之間的比例作相應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