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交易規則如下(以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現貨掛牌交易規則為例):
1、交易時間: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8點30-11點30,13點30-15點30
2、交收時間:按交易雙方的約定執行
3、能否撤銷:現貨掛牌交易達成的合同不可撤消
4、賣方交貨:允許實際交貨量與合同數量有±3%的溢短量
5、對貨物有異議:買方對貨物的質量提出異議,應該在交收日起3個工作日內,用書面的形式通知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會通知買賣雙方在24小時內自行協商,協商失敗由交易中心負責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然后由檢測結果作為判斷依據。
拓展資料
大宗商品 (Commodities)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并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在金融投資市場,大宗商品指同質化、可交易、被廣泛作為工業基礎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屬、鋼鐵、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包括3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農副產品。
價格特點
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大,有意回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比如,有些商品實行的是壟斷價格或計劃價格,價格基本不變,商品經營者就沒有必要利用期貨交易,來回避價格風險或鎖定成本。
二是供需量大。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是以商品供需雙方廣泛參加交易為前提的,只有現貨供需量大的商品才能在大范圍進行充分競爭,形成權威價格。
三是易于分級和標準化,期貨合約事先規定了交割商品的質量標準,因此,期貨品種必須是質量穩定的商品,否則,就難以進行標準化。
四是易于儲存、運輸。商品期貨一般都是遠期交割的商品,這就要求這些商品易于儲存,不易變質,便于運輸,保證期貨實物交割的順利進行。
大宗商品可以設計為期貨、期權作為金融工具來交易,可以更好實現價格發現和規避價格風險。由于大宗商品多是工業基礎,處于最上游,因此反映其供需狀況的期貨及現貨價格變動會直接影響到整個經濟體系。例如,銅價上漲將提高電子、建筑和電力行業的生產成本,石油價格上漲則會導致化工產品價格上漲并帶動其他能源如煤炭和替代能源的價格和供給提升。投資者,尤其是投資相關行業的投資者應當密切關注大宗商品的供求和價格變動。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大宗商品現貨電子交易的參與方要求和電子交易的業務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現貨領域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活動,尤其是現貨批發市場開展電子交易活動,不適用于期貨交易。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大宗商品Bulk Stock
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標準中從事電子交易的標的物。
2.2數據電文Data Electronic Text
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等。
2.3電子交易Electronic Transaction
利用網絡提供的通訊手段在網上進行的交易。
2.4電子交易中心Electronic Trade Center
為交易商提供及時的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并能夠提供配套物流服務的法人。
2.5交易商Trader
經由電子交易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子交易中心章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在電子交易中心進行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企業法人。
2.6交貨倉庫Transaction Warehouse
經電子交易中心核準、委托,負責檢驗、保管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并提供相應擔保,為電子交易提供相關物流服務的第三方業務部門。
注:交貨倉庫的商品庫存及動態信息是電子交易中心庫存及交易情況的信息來源。
2.7結算銀行Balance Bank
結算銀行是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協助電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結算、資金劃撥的銀行。
3電子交易參與方
3.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務,并制定、執行管理制度,監督其他交易參與方行為,保證交易安全、可靠、公平。參與電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貨倉庫、結算銀行都由電子交易中心認定其資格,相互之間簽訂合同,明確相互關系與權利義務。交貨倉庫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保管在電子交易系統平臺中進行交易的大宗商品,為電子交易提供物流保障。結算銀行配合電子交易中心提供金融服務,按合同要求負責為電子交易資金流提供監督與保障。
3.2電子交易中心
電子交易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提供可靠、安全、開放的電子交易系統平臺,并對電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維護。電子交易中心應制定章程、交易過程文件和確保過程有效運作、控制的文件。管理、監督交易的進行與履行,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履行。
3.2.1基礎設施
能夠開展電子交易的基礎設施要求如下:
a)滿足電子交易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b)滿足保管和其他物流配套服務要求的指定交貨倉庫;
c)電子交易設施和通訊條件完備,滿足24小時的服務;
d)能保證電子交易過程按本標準要求運作、控制的電子交易系統;
e)有提供配套的物流配送服務的能力;
f)可以實時掌握交貨倉庫的貨物情況;
g)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交易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交易服務如下:
a)制定并實施電子交易業務規則;
b)安排商品上市交易;
c)管理、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結算和交貨過程;
d)具有風險防范的措施,并確保措施的實現;
e)監督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有措施保證履約;
f)對交易商的信用情況進行監控與記錄,并通過公正的信用評價等級系統來提高網上交易信用度,引導規范、守信的交易作風。
3.2.3物流配套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物流配套服務如下:
a)能為交易商提供及時、便利的倉儲服務、代理運輸服務;
b)指定交貨倉庫,并保證交貨倉庫的業務過程可控;
c)與交貨倉庫共同保證交易貨物的真實性,并有相應的措施保證。
3.2.4信息服務
電子交易中心應提供的與電子交易相關的信息服務如下:
a)提供電子交易、結算、交貨過程的資料,并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可控;
b)及時提供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可公開信息;
c)有能力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行業綜合信息、市場行情及分析;
d)對交易資料的可查詢期限不低于合同經濟糾紛的追索期;
e)發布的公共信息可通過互聯網隨時獲取;
f)確保交易商核心信息的安全,相關信息不被不正當的利用;
g)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的手段,確保交易商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準確;
h)交易商的信息、交易指令及交易過程的敏感信息進行可靠加密;
i)通過可靠有效的技術及管理方面措施,確保交易商身份的正確識別認證,確保交易信息的不可抵賴性。
3.2.5電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總則
電子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體系文件應包括:
a)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b)電子交易參與方的管理;
c)電子交易各個過程、環節的管理規定;
d)本標準所要求形成的文件的程序;
e)為確保相關交易過程有效策劃、運作和控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5.2電子交易中心章程
電子交易中心章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目的和職能;
b)名稱、地址和營業場所;
c)注冊資本;
d)營業期限;
e)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f)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g)基本業務規則;
h)財務、內部審計制度;
i)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j)章程修改程序;
k)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3.2.5.3交易過程文件
電子交易中心對電子交易過程的管理規定應通過一系列文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a)電子交易的地點、時間;
b)電子交易的模式;
c)電子交易商品及交貨期限;
d)電子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e)電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制度;
f)電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制度;
g)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h)交易商管理辦法;
i)交貨倉庫管理規定;
j)交貨管理制度;
k)交易結算制度;
l)電子交易風險控制制度;
m)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n)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o)倉單管理辦法;
p)電子交易的安全保證措施;
q)電子交易信用保證措施;
r)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s)需要在交易業務規則中明確的其他事項。
3.2.6信息披露
電子交易中心應通過互聯網及其他易于獲取的方式發布電子交易參與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企業概況、服務范圍及能力、聯系方式等,交易商的信用狀況,以及電子交易即時行情,包括:商品品種、交貨時間、交易價格、漲跌、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數量、訂貨量等。
3.3交易商
交易商是大宗商品電子交易的買賣方,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定,接受電子交易中心的監督,配合電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選取
交易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從事與交易商品有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具有良好的資信。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取得交易商資格。轉讓或者承繼交易商資格的,應當經電子交易中心批準,并履行相關手續。
3.3.2交易要求
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業內交易,不得代理社會公眾投資;
b)交易商應守法、履約、公平買賣;
c)交易商應保護好自己的交易商帳號和密碼,并對因其帳號在電子交易中心使用所產生的后果全權負責;
d)交易商應遵守電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業務規則及有關規定;
e)交易商應與結算銀行簽訂相應協議書,在電子交易中心的結算銀行開戶;
f)交易商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承擔相應責任;
g)接受電子交易中心業務管理。電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職權時,可以按照電子交易中心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交易商進行調查,交易商應當配合;
h)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及電子交易中心的相應規定。
3.3.3注銷
交易商不再繼續在電子交易中心參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