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協議開同虛設,基本沒有什么作用
還要花點心思保護好客戶的資料,溝通好供需雙方與你的關系,讓雙方都離不開你為上策
沒有影響。
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是公司出于對本公司機密信息保護的角度來說的,對于求職者,也應該有義務保證不泄露公司的機密信息給無關第三方。這是最基本的職業素養。
關于五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外貿工作,這也是公司的一個保護期限,但是事實是,很少有公司會追究本公司原有的外貿業務人員去從事相關的工作,所以不必擔心。
另外從求職者的角度講,應聘一份工作的前提是要做好這份工作,而不是說剛開始簽訂合同就想著以后離職怎么樣,這是一種錯誤的求職態度,端正自己的態度,好好做好自己的當前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首先,我極其反對把外貿作為一個修飾定語,什么外貿合同,外貿函電,外貿這個那個的,還有你這個外貿保密協議。貿易就是貿易,只不過面對的對象有的在國內,有的在國外。NDA就是NDA,只不過涉及的公司有的在國內,有的在國外,你跟一個國外公司怎么可能簽中文的協議?同樣,中國的公司也不可能簽英文的協議,這不光是語言的問題,同時也是法律問題。
所以,要根據實際對方公司的所在國以及協議規定的仲裁法庭所在國家來決定NDA到底要用哪國的語言來制作。
應該是你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如果是營業執照的應該是蓋章的,而無需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
NCNDA-IMPFA外貿詞匯中是保密協議,一般為中間商需買賣雙方共同簽訂的。
審查保密協議的基本知識在提供審查保密協議審查意見之前,首先要審查以下重點事項:
一、 明確保密協議的締約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為締約方,締約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還是中介公司。明確此點可以確認保密協議權利義務的向對方及違反保密協議后可追索的實體。公司商務人員及法律顧問需要特別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為締約方的保密協議簽署方。
二、 明確好角色后,就能確定如何在保密協議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利益。在并購交易中,賣方往往要求買方不得披露正在談判的交易及交易細節,從買方角度看,買方也往往希望賣方不得向其他買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細節,否則賣方會利用此點來制造交易的氣氛,哄抬價格。
三、 保密協議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圍。一般來說,信息接收方希望將保密協議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圍寫得越廣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盡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圍。保密協議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確而清楚的進行描述。
四、 何種信息構成保密協議下的保密信息。提供信息時,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披露方標明“保密”的信息方構成保密信息,這樣增加信息披露方的義務和減少可能主張保密信息的范圍;另,信息接收方一般會要求口頭信息非書面化不得主張屬于保密信息;這些要求通常會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對。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訴訟中的有關保密信息,需要確保受到”client-attorney privilege”(客戶-律師特權)保護的信息不能因為披露而喪失其特權。
如果沒有保密費;保密協議等于是無效合同,你可以不遵守。
如果要簽訂保密協議;就必須支付保密費(一般為2年);而且是自己辭職才有效。
具體合同法條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