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約定是“預付款”,那么即使寫為“定金”,事實上也將被認定為“訂金”,二者完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訂金(預付款)是作為履行合同后買方的支付行為的一部分,如果買方反悔或其他因素導致履行不能,賣方是不能扣下這筆款項的。至于違約責任,依約定或法定方式進行追究。
定金則是對訂約、履約等的一種保證,假如買方違約,定金是可以不返還的,賣方違約,則須雙倍返還。這就是合同法上的所謂“定金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