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稅流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二、申請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簡稱,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3、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三、資料要求
1、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稅收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2、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5、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7、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出口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8、預審疑點反饋表;
9、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擴展資料
操作流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外貿退稅流程及方法:
1、下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和出口退稅網,安裝后通過系統維護進行企業信息設置;
2、通過退稅系統完成出口明細申報數據的錄入、審核;
3、取得增值稅發票后在發票開票日期30天內,在國稅局進行發票信息認證;
4、打印出口明細申報表、進貨明細申報表、出口退稅申報匯總表各2份;并生成退稅申報軟盤,軟盤中應該有12個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稅軟盤上寫上企業的名稱和海關代碼;
5、準備退稅申報資料,到退稅科正式申報退稅。
二、分析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是指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外貿企業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等。
三、外貿退稅怎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辦理出口退稅流程如下: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后,應于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后,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準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并按規定的程序批準后,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一式5份);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4、出口商品銷售發票;
5、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6、出口退稅貨物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
7、出口退稅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
8、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通知書及清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一)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進境,并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三)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按照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退還關稅的,海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