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符合夫妻投靠入戶政策的:辦理戶口上海市《準予遷入證明》不收費。
根據上海市物價局滬價行(1996)第198號和上海市財政局滬財綜(1996)第050號文規定:全國統一樣式的居民戶口簿工本費每本:10元。 符合當地的戶口遷移政策,除了戶口本的工本費外,沒有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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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配偶轉上海戶口條件如下:
1、申請人必須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和住房證明,到被投靠人的戶口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區、縣級市公證處辦理親屬關系證明。
2、申請人配偶已經在上海落戶,且申請人不符合積分落戶要求,可以申請配偶落戶。
3、申請人的配偶在符合政策的情況下可以隨遷。
外地戶口的立案標準:
1、持有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外地人前往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暫住證等;
2、具有合法穩定的居所:外地人在當地落戶時需要提供合法穩定的居所地址,如自有住房、租賃房屋等,并需要提供相應的租房合同、房產證明等材料;
3、具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外地人在當地落戶時需要具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如固定的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等,并需要提供相應的工作證明、工資單等材料;
4、無不良記錄:外地人在當地落戶時需要無不良記錄,如無犯罪記錄、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和學校的具體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入學條件需要根據當地的政策和規定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需要以下材料1、《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由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或從公安門戶網站下載);2、入戶地房屋有效權證(“房屋有效權證”主要是指以下憑證(只需提供一種)(1)《在滬房地產權證》;(2)《在滬租用居住公房憑證》;(3)《房屋所有權證》;(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房屋憑證,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3、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同意接受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系房地產權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5、入戶地房地產權利人、承租人、農業戶戶主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能提供《居民戶口簿》的,還應提供申請人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遷滬落戶的,還需附審批落戶檔案);6、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及《居民戶口簿》;7、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材料”是指:(1)夫妻雙方的《結婚證》;(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3)離異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銷戶口的戶籍證明);8、隨遷子女的出生憑證;9、申請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憑證;10、申請人在戶籍地的無業憑證或退休憑證(申請人系農業戶口人員的除外)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滬公發166號》二、關于夫妻投靠(一)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二)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少數民族、華僑人員(在本市戶口登記滿7年)婚姻登記滿7年的,可以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結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與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戶籍,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生活基礎在本市、外省市無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戶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參照“滬府〔2009〕70號”夫妻投靠第(一)項規定在本市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一、外地配偶轉上海戶口條件是什么
1、外地配偶轉上海戶口條件具體如下: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
(4)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
(5)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辦理戶口遷移的手續是什么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通知》(滬人〔1999〕122號)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
受理條件
本市人員因夫妻兩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屬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且身體健康的在職或辭職后人事關系掛靠在當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含聘用制干部),在滬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將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關系轉移來滬,未成年子女可隨遷進滬。
1、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獲得省(市)部級以上榮譽稱號者(省、部級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新長征突擊手等,以及經國家人事部認可的其他部級榮譽稱號)、獲得省(市)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的主要完成者(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技術進步獎、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三等以上星火獎的主要研究人員)、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被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須有任職資格)、博士學位獲得者、黨政機關處級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當年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
3、在滬一方是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在滬工作滿三年的人員;以及被聘任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須有任職資格)或獲得碩士學位,夫妻兩地分居滿三年的人員。
4、夫妻兩地分居滿5年的人員。
5、家庭有特殊困難的人員。
《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滬府(2009)70號]
為了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現就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提出若干實施意見如下:
一、關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記常住戶口滿5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后,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歲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讀學生,下同),已隨外省市父(母)辦理出生登記,現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戶口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家庭戶,且不因投靠落戶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下同)落戶。
(二)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現已被批準回滬落戶的人員,其生育的子女從未就業、未婚未育、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年齡不超過25周歲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經市教委批準已在本市落戶的高校畢業生,其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滬居住生活的,可準予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四)本市常住戶口居民收養外省市小孩,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證》后隨父(母)在滬共同居住生活滿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準予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關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下同)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10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10年、年滿35周歲,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外省市少數民族及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與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記常住戶口滿7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7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滿5年,可準予其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法律分析:1、需要10年的:最普通的情況,上海戶籍方落戶上海滿10年,結婚滿10年;
2、需要7年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有華僑或者少數民族身份;
3、需要5年的:支內、知青5年;或者上海戶籍方是殘疾人。
辦理夫妻投靠時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