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掌握出口貨物涉及消費稅的政策處理,對相關的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政策進行一次梳理。
一、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的一般規定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釋義】出口企業不僅僅局限于外貿企業,生產性出口企業同樣可以享受;購進出口的貨物理應理解為外購、沒有經過加工等工序、直接用于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釋義】委托加工收回、由受托方按規定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屬于當前環節征收的消費稅,應該不受此條款限制。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結論】出口貨物:增值稅適用免(退)稅的,消費稅出口免稅且對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增值稅適用免稅的,消費稅免稅、不退稅且不得抵繳內銷消費稅(否則就是演變成一種退稅);增值稅適用征稅的,消費稅隨同征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八條
二、出口應稅消費品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補繳消費稅的規定
1、出口企業已經辦理退稅的情形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二十二條
2、出口企業已經辦理免稅但沒有退稅的情形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復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的當月申報繳納消費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1號第二條
【結論】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退運、復進口時,已退消費稅應該及時申報補繳;出口時免稅但沒有退稅的,退運退貨的實質就是銷售的不成立,應該作為庫存貨物,待再銷售時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的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一點
【注意】這里實際還存在申報期限對退免稅的不同處理、單證是否收齊的不同處理等問題,需要參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對部分條款的修改規定。
四、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消費稅處理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征收消費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二點
2、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征免消費稅。
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第一款
【結論】逾期不申報免稅,意味著放棄免稅?不申報免稅就征你稅。
五、視同內銷貨物征收消費稅的時限
1、上述“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一項
【理解】就是最遲到次年5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實際不到5月31日。
2、對本年度的上述屬于內銷征稅的,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第二款
消費稅一般是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就是說生產企業銷售貨物征收消費稅。消費稅是價內稅,包含在銷售價格中。
出口免稅并退稅是指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政策,因為外貿企業采購應稅消費品后再出口,采購的價格中已經含有消費稅,所以出口后退還這部分消費稅。
出口免稅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政策。生產企業內銷貨物
征收消費稅,外銷貨物不征收消費稅,但是也不退,因為該貨物壓根就沒有交過消費稅。
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就是國家不鼓勵出口的貨物,出口時需要繳納消費稅,而且已經繳納的消費稅是不退的。主要是從稅收政策上限制該種貨物的出口。
出口了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屬于應退消費稅情況,建議進入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在出口明細申報數據錄入、進貨明細申報數據錄入模塊中錄入消費稅退稅額。注意:在申報出口退消費稅時,必須提供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
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71號)規定:
一、出口企業直接從生產企業收購消費稅應稅貨物用于出口的,由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在征稅時開具《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二、專用稅票經稅務、國庫(經收處)收款蓋章后,由生產企業轉交出口企業,在貨物出口后據以申請退還消費稅。
三、出口企業將收購的已征收消費稅的貨物銷售給其他企業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專用稅票上蓋章或者開具專用稅票分割單交其他企業據以申請退稅。
四、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列舉的本地區出口企業和出具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復印件)的外地出口企業收購應征消費稅貨物,生產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才可開具專用稅票。
一般商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一律不予退(免)稅的原因:因為消費稅是企業銷售、移送、進口環節繳納的,商貿企業沒有繳納消費稅,當然出口應稅消費品一律不予退(免)稅
應稅消費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移送、進口時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主要包括以下五種類型的產品: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檔手表、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等
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成品油等
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等
為了提高我國商品在國際上的市場競爭力,降低出口商口的成本,我國規定的出口商品可以免退稅
但是為了便于管理,防止騙取出口退稅,只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才有申請退免稅的資格
其中包括外貿企業,免稅免的是符合條件的消費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的也是這兩個稅
是退稅還是免稅主要看應稅消費品,出口環節一般都是免增值稅的,但如果消費品有進項稅的話,是可以把這部分進項稅通過公式計算免稅或退稅的
如果消費品是外購的話,也可以退消費稅,如果是自產的是只免不退消費稅
對于出口應稅消費品,我國實行退稅政策。具體規定包括:出口企業應當具有出口貨物的經營權和進口貨物的權利,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材料報送海關申請退稅。
對于出口應稅消費品的退稅政策,我國稅收政策為了鼓勵企業提高出口創匯能力,對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實行退稅,以降低企業出口成本。具體規定如下:1. 出口企業應當具有出口貨物的經營權和進口貨物的權利,或者與持有進口貨物的單位簽訂委托加工合同,并在規定期限內將相關材料報送海關申請退稅。2. 應稅消費品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規定應當繳納消費稅的商品,按照規定標準計算退稅金額。3. 根據出口商品的不同,退稅率也不同。一般來說,出口銷售比較優惠的衣、鞋等產品退稅率一般較高,而輕紡、五金、機械設備等產品退稅率相對較低。4. 對于出口商品的交易,出口企業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據,并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申請退稅。需要注意的是,出口企業在享受退稅政策時需按照稅法規定嚴格執行,如有不當行為會被稅務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除了退稅政策,還有哪些稅收政策可以鼓勵企業出口?除了退稅政策以外,我國稅收政策還有以下幾項支持企業出口的政策:1. 出口退稅補貼: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中國政府還增加了出口退稅補貼,促進企業優化結構,提高國際競爭力;2. 減免稅政策:針對一些特殊行業和產品,政府可實施減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的政策,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出口收益;3. 進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