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范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位耗料量內(以下簡稱單耗)、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料及下腳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過程中剩余的、可以繼續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貿易進口料件。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嚴重缺陷或者達不到出口合同標準,無法復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復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制品。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受災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者移作他用。第四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
(一)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
(二)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屬于發展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第五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個加工貿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經營單位、同一加工廠、同樣進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貿易方式。凡具備條件的,海關按規定核定單耗后,準予企業辦理該合同核銷及其剩余料件結轉手續。剩余料件轉入合同已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原審批部門按變更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如剩余料件的轉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進口總量,則免于辦理變更手續;轉入合同為新建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辦理。
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的,應當經主管海關同意并繳納相當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風險擔保金;對已實行臺帳實轉的合同,臺帳實轉金額不低于結轉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的,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免予繳納風險擔保金。第六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保總局及其授權部門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
(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需內銷的,海關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按照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七條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殘次品的,根據其對應的進口料件價值,比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規定辦理。第八條加工貿易企業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者經回收能夠提取的副產品,未復出口的,加工貿易企業在向海關備案或者核銷時應當如實申報。
加工貿易企業需內銷的副產品,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副產品實物狀態列明內銷商品名稱,并按加工貿易有關內銷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對需內銷的副產品,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的適用稅率和審定的價格,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
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副產品的報驗狀態歸類后,如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
來料加工業務流程
1、與客戶針對來料加工進行洽談
2、據雙方洽談意見簽署來料加工合同
3、工廠對料件驗收入庫
4、工廠加工生產
5、客戶支付貨款
6、貨品出庫
7、客戶收貨
擴展資料加工貿易相比一般貿易多了個監管的程序,也就是我們說的辦手冊。通過手冊來管理貨物的進出情況,海關利用手冊來監管客戶實際業務中是否有偷稅漏稅現象。
關于具體的操作流程截自中國海關網,請參考如下 :
一、加工貿易合同備案
(一)申請備案的條件:
1、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必須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2、加工貿易加工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
3、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必須已經在海關注冊登記;
4、申請備案的加工貿易合同已經由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二)申請備案時應提交的文件:
1、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1萬美元以下的進口輔料除外);
2、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其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企業在《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內再次備案的,可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3、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供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含)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給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企業在《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內再次備案的,可提供加蓋企業印章的復印件);
4、國稅部門備案證明(來料加工除外);
5、經營企業簽訂的加工貿易合同;
6、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貿易進出口商品國家有限制性規定的,需提供對口主管部門的許可證件;
8、加蓋企業印章的空白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9、《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
10、《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備案表》;
12、《單耗備案申請表》;
13、經預錄入的“企業加工合同備案呈報表”;
14、產品生產工藝流程;
15、為確定單耗和損耗率所需的資料;
16、從事異地加工貿易合同備案,還應提供經營企業主管海關簽注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請表》;
17、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備案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規定審核企業的加工貿易合同和各項資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設立臺賬
經海關審核通過的合同,需到中國銀行設立銀行保證金臺賬(AA類企業的所有合同,A、B類企業一萬美元以下的合同除外)。
4、核發手冊
按規定已設立銀行保證金臺賬或不需設立臺賬的合同,由主管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憑以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四)辦理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五個工作日內。
二、加工貿易合同變更
(一)申請合同變更的條件:
1、經營企業和加工企業已取得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2、經營企業已簽訂加工貿易變更合同;
3、申請變更的加工貿易合同已由商務部門審核批準;
4、合同的變更應在原合同的有效期內。
(二)申請變更時應提交的文件:
1、商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變更證明》;
2、經營企業簽訂的加工貿易變更合同;
3、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4、合同變更申請書;
5、《加工合同備案申請表》、《進口料件備案申請表》、《加工出口成品備案表》、《單耗備案申請表》(填寫變更部分);
6、經預錄入的“企業加工合同備案呈報表”(變更部分);
7、為確定變更后的單耗和損耗率所需的資料;
8、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辦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受理后進行初審。
2、海關審核
海關根據規定審核企業的加工貿易變更合同和各項資料是否符合國家和海關的有關規定。
3、變更臺賬
經海關審核通過的合同,需到中國銀行設變更銀行保證金臺賬(AA類企業的所有合同,A、B類企業變更后不超過一萬美元的合同除外)。
4、核發手冊
按規定已變更銀行保證金臺賬或不需變更臺賬的合同,由主管海關核發變更后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憑以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進出口手續。
(四)辦理時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起二十個工作日內。
三、加工貿易核銷
(一)申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加工貿易經營企業;
2、加工貿易合同項下的進口料件已加工復出口;
3、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已核算清楚,能向海關如實申報;
4、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等已辦理了內銷征稅、退運、放棄或余料結轉等手續;
5、在加工貿易手冊項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30日內提出;
6、加工貿易合同因故提前終止的,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二)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合同核銷申請表;
2、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包括分冊、續冊;
3、齊全、有效的進出口報關單(按《登記手冊》的進出口記錄順序編列);
進出口報關單票數和相關內容應當與登記手冊進出口登記欄的進出口記錄一致;
4、核銷核算表;
5、合同履約后的余料、邊角料、成品、殘次品、副產品等已辦理過內銷征稅、放棄、銷毀等手續的,應提供稅單復印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