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限行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1、上海外牌限行時間2023年新規定:周一至周五7時至20時,限行時長為13個小時(高架快速路)。
2、周一至周五7時-9時、17時-19時,限行時長為4個小時(內環內地面)。溫馨提示:周六、周日及全體公民放假日,高架及內環地面均不限行。
外地牌照在上海市區限行時間段是周一至周五7時至9時、17時至19時(4小時)。
限行路段:市中心內環內地面道路(且不含邊界道路),具體為:沿楊浦大橋地面投影—寧國路—黃興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橋地面投影—龍陽路—羅山路合圍區域內的道路。
限行方式:包括“從限行區域外駛入限行區域”和“在限行區域內通行”兩種情況。即:在內環外的外省市號牌小客車不得在交通早晚高峰時段駛入內環內,位于內環內的外省市號牌小客車交通早晚高峰時段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外牌高架限行
周一至周五7時至20時(13小時)。
限行路段:17條高架快速路。
(一)延安高架路(S20外環高速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龍東高架路(羅山路至中環路段)。
(十一)虹梅高架路(中環路至S20外環高速段)。
(十二)北翟路地道。
(十三)南浦大橋。
(十四)盧浦大橋。
(十五)延安東路隧道。
(十六)北橫通道西段(自中環北虹路立交-天目路立交文安路接地點)。
(十七)武寧路快速化工程地道。
2018上海外地車牌限行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每日7時至10時
下午:每日15時至20時
周六,周日及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不受上述限行時間約束
舉例說明:
一,2018年1月1日,星期一,國家法定節假日,不受限行規則約束;
二,節假日存在調休情況。比如某次假日休息時間為周日,周一,周二,周六上班?那周六限行嗎?
擴展資料:
根據當地道路交通規定,外地車可以進上海市區,但是會限行,周一至周五7時至9時、17時至19時,外地牌照不可以進入內環內地面道路行駛。工作日非交通早晚高峰及周六、周日和全體公民放假日全天不限行,可自由進出市區。
一、不可以進市區的車:
1、走私車。
2、年檢不合格的汽車。
3、皮卡車。
二、不受限行的車輛:
1、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北京車輛限行規定限制;
2、車身噴涂統一標識并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不受北京車輛限行規定限制;
3、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不受北京車輛限行規定限制;
4、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不受北京車輛限行規定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外地牌照可以進上海市區,但上海分區域時間限行外地牌照車。
根據最新的上海外牌限行新規定:
一、每日7-10時、15-20時,對延安、滬閔等高架道路禁止懸掛外省市號牌小客車、未載客的出租小客車及實習期駕駛人駕駛的小客車通行(周六、周日、國定假日除外)。遇到假期,周六,周日調休上班,也不限行。也就是說,即使周日上班,也不限行。
二、限行路段范圍:
(一)延安高架路(S20以東段);
(二)南北高架路(呼瑪路至魯班立交段);
(三)逸仙高架路(全線);
(四)滬閔高架路(全線);
(五)中環路(全線);
(六)華夏高架路(全線);
(七)羅山高架路(全線);
(八)度假區高架路(中環路至秀浦路段);
(九)內環高架路(除內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錦繡路出口、外圈錦繡路入口至黃興路出口以外的路段);
(十)南浦大橋;
(十一)盧浦大橋;
(十二)延安東路隧道。
法律依據: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托車、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