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可以在上海補辦身份證。
上海市公安局自2016年12月26日起,實施全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全國各省(市)來滬人員只需持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就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外地人可以在上海補辦身份證。
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需要遞交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公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原則上3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居民身份證。申請人可到受理地派出所領證。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擴展資料
來滬人員在本市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程序:
1、拍攝照片。符合辦理條件的來滬人員,可到就近居民身份證拍照點拍照。
2、申請辦證。來滬人員可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①對系統無照片或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②對偽造、編造、買賣、騙領、冒用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③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對符合規定的,公安派出所當場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材料。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與戶籍地受理一樣,申請人只需繳納證件工本費。
有效期滿換領居民身份證的,收取證件工本費20元/證;損壞換領、丟失補領的,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證。
3、領取證件。申請人憑領證憑證到受理公安派出所領取證件。換證的,在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舊證。
可以辦理,各派出所都可以辦。上海已經實施全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全國各省(市)外來人員只需持有效期內的《居住證》,就可到居住地所屬的公安派出所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雙語證除外)。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對系統無照片或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
2、對偽造、編造、買賣、騙領、冒用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3、有其他特殊情況的。
辦理材料
1、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的,交驗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2、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交驗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可以。但是限于身份證換領、補領,身份證首次申領還是需要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
沒有居住證,可以帶上戶口簿、本人的學生證、畢業證、結婚證、駕駛證(其中之一)或貼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證件或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采集數碼相片,來辦理身份證。
1、一般而言,如果是辦理身份證換領和補領的話,沒有居住證也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異地辦理身份證一般需要兩個月左右,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2、如果是首次申領身份證則不能在異地辦理,需要去到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3、如果是因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信息難以確認身份的不能異地辦理身份證。
4、如果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也不能異地辦理身份證。
總之,沒有居住證一般也可以異地辦理身份證,但是限于身份證換領、補領。身份證首次申領還是需要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領。
外省市戶籍人員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已開通全國異地受理并實行“全市通辦”,申請人可至全市任一公安綜合窗口申請辦理。申請異地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
3、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有《居住證》可以異地辦理《居民身份證》,辦理身份證除了居住證還要有戶口本的單頁原件和復印件。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對難以確認身份和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異地辦理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公安部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
不可以。
上海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天津、江西、湖北籍來滬人員,可在上海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