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一件人生大事,在到了適婚年齡之后,很多人都會選擇走進婚姻的殿堂。那么,大家知道外地人在上海結婚需要帶什么證件嗎?在此,的我為大家整理了外地人在上海結婚需要帶什么證件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外地人在上海結婚需要帶什么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二、辦理結婚證的條件是什么
1.男女雙方均為自愿領證,且兩人皆無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滿22周歲,女性已滿20周歲。
3.當事二人并非直系血親,在三代以內也無任何間接的親緣關系。
4.雙方并沒有醫學上認為不予結合的疾病,如麻風病等。對于喪失性功能的人來說,必須在領證前如實地告知對方。
5.當事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場辦理。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戶口本上面一定要有章,特別是夫妻姓名那一頁上面一定要有戶籍章。如果沒有也沒有關系那樣很可能辦不了結婚證。
法律分析:雙方當事人必須攜帶戶口薄或戶籍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上海市居民有《社會保障卡》的也同時帶上);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外地人是否可以在上海領結婚證,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是上海戶口,就可以在上海領結婚證;
2、如果倆個人都不是上海戶口,此時不可以在上海領結婚證。
一、領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的法定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領結婚證的程序: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辦理結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兩個外地人不可以在上海領結婚證,必須在一方的戶口所在地辦理才行,流程如下: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2、男女雙方戶口本(集體戶口的需要將集體戶口第一頁打印并蓋章,并且將屬于自己那頁的集體戶口帶到民政局);
3、3張2寸男女雙方近期合照(藍紅背景都可);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還有相應的流程:
(1)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雙方自愿結婚;
(5)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主觀:
根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規定:“ 內地居民 結婚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 。”根據這一規定,你們雙方可以共同到任何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目前是不能在除男女雙方常住戶中所在的外的異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因此你們如果都是外地戶口的情況下目前不能在 上海 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回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 身份證 ,提供了3張大2寸近期冕冠合影照片。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外地人如果把戶口遷到了上海,就可以在上海辦結婚證;如果沒有,就不行。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證一定要在男女雙方中一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和領取,不能在異地領取。如果男女雙方中有一人是外國人另一方是內地居民的,結婚證只能在內地居民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為中國公民,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關于結婚的各項條件。
2、雙方是居住于駐在國的中國公民。
3、雙方必須共同到使領館自愿提出申請。
4、雙方提交有效護照、旅行證和居留證明。
5、3張大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6、再婚當事人應提交離婚證、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原件,喪偶當事人應提交相關證明。
7、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親自填寫并簽署《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8、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9、符合結婚條件的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印”處簽名、捺指印并當場領取結婚證。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婚姻登記條例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領事服務網-申辦婚姻登記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