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就業并且符合上海領取失業金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如下: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規定了停止領取失業金的情形,如下: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外地人在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需滿足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標準
從2020年7月1日起,本市2020年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從1815元調整到1895元,增加80元。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一)第1-12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895元/月;
(二)第13-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516元/月;
(三)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124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