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慣例是在國際貿易的長期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
國際貿易慣例是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動并且國際通用的準則。雙方有爭執,國際貿易中第一判決人是國際貿易仲裁機構,并且優先按照慣例判決。
法律是國家明文規定的一種強制性條款,存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差異,第一判決人是正規交易合同規定的買方或者賣方當地的法院。
先說明,沒有全世界認可的國際貿易法
只有各國自己的國際貿易法律,是各國制定的針對自己本國的國際貿易制定的
不過,由于這樣,大多數國家都會認可現有的國際貿易組織制定的國際通則,解釋
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是,法律是有強制約束力的,慣例是沒有的
所以有時候在簽訂貿易合同的時候還得加上一條,如出現爭端,應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
慣例
沒有強制性,只有
雙方
同意采取該慣例才有強制性,一切要看
合同
的規定。如合同內容與慣例有沖突,以合同為準
1、國際貿易慣例,是指根據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習慣做法而制定的規則。
2、習慣法 (法學術語):習慣法是獨立于國家制定法之外,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強制性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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