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貨物買商品單價條款賣合同中商品單價條款應包括四個內容,分別是:
1、貿易術語。
2、計價貨幣。
3、單位價格金額。
4、計價單位。
在進出口合同中,單價條款包括的內容是: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貿易術語
根據查詢相關信息資料顯示:進出口商品的單價,通常包括下列四個組成部分:一是計量單位,如每公噸或每件等
二是單位價格金額,如100或1000等
三是計價貨幣名稱,如美元或歐元等
四是貿易術語,如FOB上海或CIF倫敦等
信用證沒有問題。
提單中的貨物描述不需要和信用證完全一致,統稱也可以,只要不與信用證矛盾。所以提單中不顯示單價完全能夠做到。
國際慣例中規定的是發票中的貨描必須和信用證一致,而其他單據貨描都可以使用統稱,只要與信用證規定不矛盾。所以即使發票、箱單和提單貨描不完全一致,只要不矛盾,且發票貨描與信用證一致,也不會是不符點。
可以參見UCP 600 ART.14 E
按照CIF(成本、保險費和運費)價格
按照CIF價格意味著賣方負責支付貨物的成本、海上保險費和海洋運輸費用,而買方則承擔關稅、進口稅和其他清關費用
【答案】:錯誤此句前半部分是正確的,但后半句是錯誤的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單價應當包括貿易術語、貨幣單位、金額、計量單位四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