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貿易商包括代理商,代理商也屬于貿易商,貿易商范圍很廣
1、代理商有上游源頭廠商或公司支持,一般在供貨價格和技術以及推廣方面對代理商有一定的優惠支持,風險相對較小,不過利潤有限,代理商與上游商家雙方一般有協議關系,代理商可以打上游商家的旗號。
2、貿易商不一定非要代理,也可以自己廣泛進貨,可以自己訂貨進貨然后打自家旗號,收益和風險完全自己靠自己去把握。一般沒有特殊的上游支持,除非你自己有關系或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八條本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貿易誰都可以
代理就有點一條船的意思了
代理有很多種
有經銷商 特約經銷商 五花八門
你是帶貨的,并不是直接廠家直銷,肯定不行,如果你是廠家出來的分公司,應該可以
法律分析: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直接從事對委托人發生效力的貿易行為。代理人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購銷商品等商務活動,并向委托人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一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
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十二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對外貿易業務。
第十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有關的文件及資料。有關部門應當為提供者保守商業秘密。
自己做出口就不需要支付代理給外貿公司,但是需要支付公司運作的基本支出,即沒有生意也要付錢;代理出口需要支付代理費,但是沒有生意一般不需付錢;
一般來說剛開始做外貿建議選擇代理,等業務上來后再考慮自己出口。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的區別如下:
1、所處的外在環境和條件不同
國際貿易是在經濟結構、生產條件、生產力水平、經濟政策、產業政策、貿易政策顯著不同的國家間的商品交換。
國際貿易是和外國商人做生意,必須克服語言障礙。世界各國的生活風俗習慣不同,宗教和信仰也有差別。這些都會導致消費習慣的差異,從事國際貿易必須隨時掌握世界市場動態,了解貿易對象的資信狀況,熟悉目標市場的法律制度和相關規則。
而國內貿易則是在同一經濟法律制度下國內部的商品交換,語言風俗習慣的差異較小,在同一市場上了解各方面的資訊都容易得多。
2、對產品的要求和交易的復雜程度不同
各國各地的商業習慣不同,對國際貿易中的規則和條例理解也可能不一致,這些都需要雙方進行溝通,求得一致,避免貿易糾紛,世界各國都設有海關,對于貨物進出口都有許多的規定。
貨物的進出口要履行報關手續,而且出口貨物的種類、品質、規格、包裝和商標也要符合相關國家各種相關規定,跨國貨物運輸和保險、國際結算和匯兌也增加了國際貿易的復雜性。
3、受經濟政策影響的程度不同
各國國家的經濟政策主要是為本國經濟發展起作用的,但是又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國際貿易的開展,而且許多政策會因不同的經濟形式,不同的執政者而變化。其中包含金融政策,產業政策,進出口管理政策,關稅政策。國際貿易要受到本國和外國的經濟政策影響,而國內貿易主要受本國經濟政策的影響。
4、風險不同
國際貿易要比國內貿易風險大。國際貿易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商業風險、匯兌風險、運輸風險、政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