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和組織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原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后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二)仲裁委員會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三)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或使用其舊名稱為仲裁機構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
(四)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訂明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裁或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的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仲裁的,均應視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五)仲裁委員會主任履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根據主任的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六)仲裁委員會設秘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七)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名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仲裁委員會分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日常事務。
(八)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九)仲裁委員會可以視需要和可能,組織設立特定行業仲裁中心,制定行業仲裁規則。
(十)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并可以視需要和可能設立行業仲裁員名冊。
第三條 管轄范圍
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三)國內爭議案件。
至于發展困境,這倒沒有說,畢竟是國家的部門,有什么困境呢?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2】根據《仲裁法》設置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資料來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