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英文簡稱CIETAC,中文簡稱“貿仲委”)
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2】根據《仲裁法》設置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資料來源: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是民間組織沒有級別
我國現有兩個常設涉外鐘裁機構: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二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兩者現都屬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法律分析: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商事仲裁機構。而大部分的仲裁案件均在北仲和貿仲進行裁決。北仲與貿仲的仲裁規則均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為基礎而制定的。仲裁法只對仲裁范圍、管轄、仲裁裁決效力等基本問題進行規定。如企業需要在這兩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需要詳細了解其自行指定的具體仲裁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著自愿的原則所簽署的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簽訂有合法的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后,提交仲裁協議,是必須用仲裁來解決糾紛的。
一、怎么進國際仲裁院
國際仲裁員的資格: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國際仲裁員的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應具備一定的學歷、資歷和專業能力。
3、仲裁員必須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
4、必須由具有完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擔任;
5、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廉潔自律;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人事政策法規,有獨立辦案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二、仲裁員的行為守則
第一條為推動仲裁事業的發展,規范仲裁員行為,特制定本守則。
本守則屬于仲裁員道德準則,不是《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仲裁員應當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為當事人解決爭議。
第三條仲裁員應誠實信用,只有確信自己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接受當事人的選定或北京仲裁委員會主任的指定:
1、能夠毫不偏袒地履行職責;
2、具有解決案件所需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3、能夠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并按照《仲裁規則》與《北京仲裁委員會關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要求的期限審理案件;
4、參與審理且尚未審結的案件不滿10件。
第四條仲裁員為謀求選定而與當事人接觸的,屬于不符合仲裁員道德規范的行為。
三、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具體而言,可提交仲裁的糾紛限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指民事經濟合同糾紛。主要有:一般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其他民事經濟合同糾紛。
“行政合同”范疇內的爭議,由于在“合同”主體平等與否、權利義務關系對等與否,等方面與民事經濟合同有較大差異,對這類糾紛不能采用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方式而應通過行政途徑或者訴訟程序解決。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