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法律依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三條 受案范圍
(一)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業務職能和受案范圍
(一)業務職能
根據仲裁委員會章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主要業務職能為:
1、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仲裁案件及國內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國內外組織授權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爭議案件;
3、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
4、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在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
5、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
6、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二)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三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爭議案件: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
3、國內爭議案件。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第二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之間因金融交易發生的或與此有關的爭議,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交易:
1、貸款;
2、存單;
3、擔保;
4、信用證;
5、票據;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債券;
8、托收和外匯匯款;
9、保理;
10、銀行間的償付約定;
11、證券和期貨。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條第八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來做決定。
并且,合約當初約定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并選擇了上海的分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所以,合約首先選擇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而并不是上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慶分別設有貿仲委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和西南分會,所以長沙沒有分會